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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標準(試行)、認定程序(試行)、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2015-07-22 556
核心提示:各區縣局,市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監察室: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各區縣局,市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監察室: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促進著名商標認定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市局制定了《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標準(試行)》、《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程序(試行)》、《重慶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2年10月16日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標準(試行)
 
  為依法公正、公平、公開地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根據《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一、申請人資格
 
  (一)重慶市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是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具有相應合法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重慶市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具有申請認定的商標的所有權。
 
  二、申請商標要求
 
  (一)申請認定的商標,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且該商標連續使用(含未注冊前的實際使用)滿三年。
 
  (二)申請認定的商標,申請人的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或者其它相應合法資格證明、《商標注冊證》的注冊人相一致。
 
  (三)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商標標識(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相一致。
 
  (四)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實際使用的商品(服務)范圍必須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范圍內。申請認定重慶市著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應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范圍內,且原則上不超過三項。
 
  (五)申請認定的商標,其商標權屬應無爭議。正在辦理轉讓、變更手續的,應當在辦理結束后由商標所有人憑轉讓或變更證明提出申請。
 
  (六)申請認定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應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質量要求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于國家限制生產或淘汰商品;使用該商標的服務屬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服務項目。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質量在市內或國內同類商品(服務)中屬優良,信譽度高,市場前景良好。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在申請前的近三年無較大質量事故等違法行為的發生。著名商標認定申請中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藥品、醫療器械,應提供近三年無質量安全事故的證明。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在申請前的近三年內經國家、市級有關部門或行業組織的產品質量抽檢、定期檢查、專項檢查以及出口商品檢驗中均合格。出口商品未發生因質量事故引起的國際貿易糾紛。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市場覆蓋面要求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具有較廣的市場覆蓋面。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是以市內為主的,其銷售區域(服務區域)應基本覆蓋全市三分之二以上的區縣;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是以市外為主的,其銷售區域(服務區域)應基本覆蓋三個以上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是以出口為主的,銷售區域(服務區域)應覆蓋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主要經濟指標要求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產量、銷售額、利潤、納稅額、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應在全市同行業中領先。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近三年的銷售額原則上應當逐年增長,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銷售額可參考《重慶市商品(服務)銷售額分類標準》。該標準根據前三年新認定的重慶市著名商標同類商品的平均值,結合重慶市經濟發展狀況和行業發展特點進行計算并公布。屬于微型企業、高新技術商品、可認定單項特色商品,其銷售額可視情況適當降低。
 
  (三)申請人應依法誠信納稅,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繳納稅款,并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三年完稅證明文件,對減免稅收情況應提供說明文件。
 
  六、商標知名度和美譽度
 
  (一)主要商品銷售地和提供服務區域內對該商標的認知度應達到熟知程度。
 
  (二)申請人注重商標及其商品或服務的形象宣傳。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近三年廣告宣傳費用投入、廣告覆蓋面、宣傳頻率等在市內同行中位居前列。
 
  (三)申請人重視商標品牌文化建設,有著良好的企業文化基礎。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在同類產品(服務)的行業排名處于前列,有市級部門以上、全市性行業協會以上等權威機構頒發的獲獎記錄。
 
  七、商標管理制度
 
  (一)申請人設有商標管理機構,配備商標管理人員,并能基本掌握商標法律知識,具備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申請人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印制、管理、檔案等制度,能按照《商標法》等商標法律法規,規范使用商標。
 
  八、不予認定的情形
 
  申請認定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不符合本標準上述規定的。
 
  (二)產量、銷售收入、利潤、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三年以上呈下降狀態,且下降幅度較大,已無市場競爭力的。
 
  (三)近三年因環境污染、食品不安全、拖欠員工工資、社保基金(失業、養老、醫保)、消費投訴糾紛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近三年因質量抽檢不合格或發生較大質量事故被媒體曝光的。
 
  (五)近三年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率較高的。
 
  (六)近三年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七)申請的商標涉嫌惡意搶注并已被他人以“注冊不當”理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正在審理中的。
 
  (八)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欺騙行為的,不予認定,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著名商標認定申請。
 
  (九)申請人正在接受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其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重慶市著名商標的復審再認定依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標準》同時廢止。
 
  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程序(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認定和續展認定工作,保障著名商標認定和續展認定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著名商標的申請、受理、審核、評審、公示、認定、公告依照本認定程序進行。
 
  第三條  商標注冊人認為自己的注冊商標符合《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認定著名商標。
 
  第四條  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是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認定的商標,應填寫《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復審)表(見附件);
 
  (二)企業生產經營簡況和該商標使用情況;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五)申請著名商標復審的,應提供著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六)證明該商標在商品(或服務)上首次使用和連續使用的有關材料,包括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印制商標合同及發票等;
 
  (七)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近三年的各項主要經濟指標,包括銷售量、銷售收入、利潤、稅收、同行業排名等有關材料,如審計報告、稅務部門證明、海關部門證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組織或者機構提供的該年度排名等,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可不提供審計報告;
 
  (八)證明該商標銷售或服務區域的有關材料,如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商品調撥單、運輸票據等;
 
  (九)證明該商標廣告覆蓋地域及廣告資金投入量的有關材料,如審計報告、廣告發布的合同、發票及相關文字圖像證明等;
 
  (十)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并長期保持穩定的有關材料,如質監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評估結果、消費者的反映等;
 
  (十一)該商標歷年來獲省、市級以上獎項的證明;
 
  (十二)該商標被侵權情況和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等情況;
 
  (十三)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材料應按順序整理目錄裝訂成冊。
 
  第六條  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應當由商標注冊人向住所地區縣工商(分)局、直屬局提出;但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注冊人也可以向被許可人住所地區縣工商(分)局、直屬局提出。
 
  第七條  區縣工商(分)局、直屬局在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市工商局商標處;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八條  申請人對區縣工商(分)局、直屬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局申請復審。
 
  市工商局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市工商局認為異議成立的,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市工商局應當對區縣工商(分)局、直屬局報送的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由市工商局在紅盾外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五日。
 
  第十一條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成立的,市工商局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局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未通過評審的,市工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工商局提出書面異議。
 
  市工商局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進行復核。
 
  異議不成立的,市工商局不予認定為著名商標,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異議成立的,市工商局頒發《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著名商標公告應當通過紅盾外網和市級媒體同時予以發布。
 
  第十四條  著名商標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頒證之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著名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續展申請。對續展申請的認定,由市工商局按照認定程序辦理。續展認定作出前,原著名商標的認定仍然有效。
 
  續展有效期為三年,自該著名商標上一屆有效期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有效期屆滿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者續展申請未通過認定的,著名商標的認定失效。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參與著名商標評定的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屬于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和審查著名商標申請的;
 
  (二)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的;
 
  (四)未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業秘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  本程序由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程序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程序》同時廢止。
 
  重慶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慶市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工作,依據《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重慶市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是重慶市著名商標(以下簡稱著名商標)的法定評審組織,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專家庫有關專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有關人員組成。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有關分管領導,以及有關專家擔任。
 
  第三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中從事經濟、法律、科技或相關行業工作,熟悉本部門、本行業法律法規人士組成。
 
  第四條  著名商標評審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關單位,并征得專家本人同意后確定。聘期為三年,期滿后可續聘。
 
  因客觀原因在聘期內不能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的,可以予以解聘。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提交評審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進行評審和表決。
 
  (二)對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進行復核和表決。
 
  (三)對未通過評審提出異議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進行復核和表決。
 
  評審委員會對提出異議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進行復核和表決,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書面的形式。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應當按照《重慶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及相關認定條件和標準,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審著名商標。根據評審需要和所在單位職能,按時向評審委員會提供著名商標申請人及其商標的有關情況。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評審期間,不得私自與著名商標申請人、代理人等利害關系人接觸,不收受申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請人的相關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八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對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局報送的及直接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續展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根據評審商標所指的商品類別和特性,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聯絡專家參與著名商標評審工作。
 
  (三)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制發會議通知,告知會議有關事項。
 
  (四)記錄并匯總評審委員會評審表決結果。
 
  (五)對經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進行公示。
 
  (六)對公示期內提出異議,及未通過評審提出異議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和續展申請,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復核。
 
  (七)記錄并匯總評審委員會復核表決結果。
 
  (八)制作《重慶市著名商標證書》,對通過評審的著名商標予以公告。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會議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
 
  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復核著名商標,采用實名方式進行表決。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認定為著名商標的,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的,不予認定。
 
  第十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與著名商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回避。
 
  評審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主任決定;評審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評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委員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觸申請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著名商標的評審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未妥善保管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泄露商業秘密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本工作規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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