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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批復(衛政法發〔2006〕75號)

   2010-09-03 346
核心提示:  山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可否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HIV感染者發放健康證明的請示》(魯衛法監字〔2006〕1號)收悉。經研

  山東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可否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的HIV感染者發放健康證明的請示》(魯衛法監字〔2006〕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艾滋病病毒的傳播途徑比較明確,一般不通過消化道傳播,日常的生活接觸也不會感染艾滋病。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不應限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從事一般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此復。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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