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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肉用豬飼養場檢驗檢疫備案

   2007-02-07 372
核心提示:一、年出欄商品豬1000頭以上,實行自繁自養的企業自有豬場或經過當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推薦并與企業簽訂了合同的飼養場,并由出口
 

一、年出欄商品豬1000頭以上,實行自繁自養的企業自有豬場或經過當地縣級以上畜牧部門推薦并與企業簽訂了合同的飼養場,并由出口加工企業對其實行“五統一”管理,即:統一防疫消毒、統一供應飼料、統一供應藥物、統一供仔、統一屠宰加工。

二、至少有1名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和認可的獸醫(中專以上學歷)負責衛生防疫工作。

三、具有健全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衛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藥管理制度)和飼養管理制度(包括引進豬苗管理制度、飼料及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生豬出欄管理制度)及相關記錄。相關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四、飼養場周圍1000米范圍內無家畜飼養場(同屬一個出口加工企業且實行‘五統一’的備案養豬場除外)、醫院、牲畜交易市場、屠宰場。

五、飼養場周圍設有圍墻。場區整潔,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嚴格分開,生產區內設置的飼料加工及存放區、飼養區、獸醫室、病死畜隔離處理區、糞便處理區等合理分區,防止交叉污染。

六、飼養場須設置:

1、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長3-5米、深10-15厘米的車輛消毒池,或具備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他設施及噴霧消毒設施。

2、生產區入口有消毒室并設有消毒設施。

3、出入口人行通道、豬舍門口設有消毒池或消毒墊。

七、獸醫室應備有疫情防控、獸藥和飼料管理等有關文件、法規或其掛圖資料。室內藥物放置規范,記錄詳細,配備有必要的診療設施。飼養場無禁用藥品和未經國家批準的藥品。

八、生產區內運料通道和糞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九、生產區內水源充足,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畜禽飲用水水質標準。

十、具有與生產相配套的糞便處理、污水處理設施。

十一、生產區內禁止飼養其它動物。

十二、場區工作人員身體健康,每年定期體檢一次,無結核病、布氏桿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十三、所有飼料及飼料添加劑不含違禁藥品,飼料符合《出口食用動物飼用飼料檢驗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

十四、對已獲得出口活豬注冊有效資格的飼養場,不進行資料審核,可直接予以備案。

十五、供港澳出口冰鮮豬肉的飼養場參照執行《供港澳活豬飼養場動物衛生基本要求》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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