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保障飲用水水源衛生、安全,確保人民身體健康和經濟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中央、省、市有關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理念,促進人民群眾的生活、生產與生態協調發展,確保水資源安全、衛生,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廣大人民的身體健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劃定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3、《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
三、劃定保護區的對象
本方案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對象為興隆辦事處樹地村集中飲用水的水源。
四、劃定方案
1、一級保護區:取水點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防洪堤壩范圍內的水域及其相應河段兩岸防洪堤壩外側縱深各50米的陸域;
2、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2500米(包括匯入上游的湯池、哈達兩支流)和下游距一級保護區邊界200米水域(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沒的區域)及其相應河段兩岸外側縱深各1000米的陸域。
五、保護措施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淘沙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禁止在該保護區內設立墓地,禁止居民及個體、單位在保護區內從事對水體有污染的農牧業活動;禁止在該保護區內傾倒、堆放工業廢渣、畜禽與居民糞便、生活污水以及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居民和企業設立排污口和建立輸送污水管道、渠道;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在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化肥、炸藥等使水體受到污染;禁止廠礦、企業,特別是采礦行業、玉器加工業、繅絲等向保護區內排放廢水廢渣。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他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過處理、不達標的污水灌溉農田;不得濫用化肥農藥,不得使用炸藥、藥品捕殺魚類;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所轄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水利、衛生、建設、林業等部門應結合各自的職責,對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飲用水規劃,合理設置取水口,督促水廠設置飲用水源保護區標志牌。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水質監測和監督;各飲用水源保護區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負責各轄區內的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為了加強對我縣境內水體的保護力度,對于此次未劃入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仍嚴格按照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通過的《岫巖縣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縣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哈達、湯池兩河水體污染的暫行規定的決議》加以保護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