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湘江株洲市城區段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辦法(株政辦發〔2011〕17號)

   2011-03-31 53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湘江株洲市城區段飲用水源保護管理,確保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湘江株洲市城區段飲用水源保護管理,確保城市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湘江株洲市城區段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飲用水源的保護劃分為兩級保護區。其中:

  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株洲市第一水廠、第四水廠和株洲水電段的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的湘江水域及與之對應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米(無堤防的為設計洪水位線20米外)的陸域;二水廠取水口至上游1000米、三水廠取水口至下游100米處的湘江水域及與之對應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米(無堤防的為設計洪水位線20米外)的陸域。

  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為:四水廠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一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與之對應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米(無堤防的為設計洪水位線20米外)的陸域;株洲水電段取水口下游200米至二水廠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湘江水域及與之對應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米(無堤防的為設計洪水位線20米外)的陸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范圍界標和警示標志。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改變、損毀飲用水源保護區界標及警示標志。

  第六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一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必須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

  第七條 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執行下列規定,并執行第八條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有關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遷或關閉;

  (二)禁止從事網箱養殖和畜禽養殖;

  (三)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垂釣、捕(電、炸)魚或者其它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

  第八條 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執行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筑項目,必須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二)未經批準不得設立新的排污口,已設立的排污口必須按市政府指令實施截流改造;

  (三)禁止在該區域內采砂、淘金;

  (四)嚴禁餐飲船舶在保護區水域停泊并營業;

  (五)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垃圾的船舶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或運載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六)禁止任何船舶將殘油、廢油和其它廢棄物排入水體;

  (七)從事運輸的船舶不得向專用碼頭以外的陸域卸載砂石和貨物;

  (八)任何單位不得在保護區水域和陸域修、造船;

  (九)禁止向保護區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廢棄物;

  (十)嚴禁堆放、存貯、填埋、傾倒劇毒、高殘留農藥和其它劇毒物品等危險廢棄物;

  (十一)禁止排放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可溶性劇毒廢渣、含放射物質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

  (十二)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

  (十三)禁止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容器;

  (十四)禁止種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進行其它有損保護區環境衛生的作業行為;

  (十五)保護區陸域必須常年保潔;

  (十六)保護區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須及時打撈。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第十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實行市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區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十一條 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分工切實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市規劃、建設部門負責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工作;

  區政府會同市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第八條第九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工作;

  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前述第八條第九項、第十四項工作和第十五項非湘江風光帶范圍的保潔工作;

  湘江風光帶管理單位負責前述第八條第十五項風光帶的常年保潔工作;

  市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并配合有關方面做好第八條第二項、第九項工作;

  市交通部門會同質監、工商、城管等部門負責第八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六項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第五條、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十項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畜牧水產部門負責第七條第二項的有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結合自身職責牽頭或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環保、水文、衛生、城市供水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認真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源水質檢測工作。發現飲用水源保護區水污染或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應迅速采取應急措施,防止飲用水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市監察機關對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以及執行本規定情況,依法進行監察。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