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梢圆榉饣蛘呖垩骸5jP監管貨物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調查取證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
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相對人應當予以配合。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確保國家質檢總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實現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目的,本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時,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有權查封或者扣押。
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如查閱有關資料時應當做好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時應當將復印件交資料持有人核對,資料持有人對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查閱、復制的資料不屬于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密。
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有權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調查的或者需要進行處理的財產、物品就地封存,不許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使用、處分的一項強制性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扣留可以用作證據或者與案件有關須作其他處理的物品、文件等的一項強制性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必須遵守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要妥善保管,可以要求當事人對封存的商品進行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使用和損壞;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的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為了更有利于行政機關之間對不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監督管理和調查處理,有效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如果正處于海關監管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對該進出口商品實施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對該進出口商品實施監管的海關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調查取證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規定。
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相對人應當予以配合。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確保國家質檢總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實現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目的,本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時,有權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有權查封或者扣押。
查閱、復制當事人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如查閱有關資料時應當做好查閱記錄;復制有關資料時應當將復印件交資料持有人核對,資料持有人對復印件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查閱、復制的資料不屬于違法行為的證據或者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的,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密。
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有權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調查的或者需要進行處理的財產、物品就地封存,不許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使用、處分的一項強制性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機關依法扣留可以用作證據或者與案件有關須作其他處理的物品、文件等的一項強制性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必須遵守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查封或者扣押的商品要妥善保管,可以要求當事人對封存的商品進行保管,也可以由行政機關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啟封、使用和損壞;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的查封、扣押強制措施有異議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為了更有利于行政機關之間對不合格進出口商品的監督管理和調查處理,有效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根據認為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進出口商品,如果正處于海關監管中,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對該進出口商品實施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對該進出口商品實施監管的海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