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墾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過程控制,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57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等有關要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黑龍江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黑龍江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生產過程控制、消費者查詢等工作,全面推進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13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生產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
第三條 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指以奶源、原輔料、生產加工、出廠檢驗、產品物流和銷售等全產業鏈或生產全過程,以提高產品質量為核心,以生產過程控制為重點,以“批生產記錄”為主線,以信息化技術、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為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唯一性為切入點,建立起完善的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全程可記錄、可監控、可追溯、可召回、可查詢。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修)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各市(地)、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生產企業要依法處理,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到日常監管檔案中。
第五條 生產企業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應達到以下功能:生產企業基本實現原料可溯源、流向可追蹤、過程可控制、問題可核查,責任可追究,使企業管理更加精細,產品質量安全更有保障。
(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各環節的相關信息進行系統的收集、整理和儲存,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實現產品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查詢和預警。
(二)真實還原產品原輔料、生產、檢驗、流通銷售等全過(三)消費者通過追溯系統,可以查詢到產品原輔料、生產過程、檢驗報告等相關信息。
(四)在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能夠快速有效地追查到出現問題的原輔料、包材或加工環節,可及時有效的采取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減輕問題產品的危害。
第八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內容應覆蓋原輔料、包材、產品研發、生產加工、倉儲流通、分銷銷售、消費者查詢、跟蹤評價等全部信息。
第九條 產品追溯制度應確保對產品從原輔料采購到最終產品及產品銷售全過程都有記錄,對每一生產過程中每個操作人員、每一個參數都要如實進行記錄。確保所有環節都可有效追溯。
第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照同一批投料、同一生產設備在同一個生產周期內,連續生產出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及穩定性的成品為一批產品。以實際生產日期為基礎進行批號唯一性編碼,建立批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作為產品質量監管、產品質量追溯的原始記錄,統一歸檔保存3年,不得更改、替換、偽造。
第十一條 批生產記錄應真實記錄產品生產全過程。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生產指令:配方編號、配方成分、質量標準等信息。
(二)原輔料信息:奶源、原輔料、包裝材料進貨查驗;使用質量狀況、原輔料使用信息(名稱、批號、規格、生產廠家、用量)等。
(三)生產過程信息:生產數量、關鍵控制點參數、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含中間產品檢驗)等。
(四)生產設備信息:生產設備情況、清場消毒記錄等。
(五)產品檢驗信息:產品檢驗報告等。
(六)產品信息:合格產品數量、不合格產品數量、不合格品管理記錄、產品流向管理記錄等。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不斷優化追溯信息采集,將自動記錄與手工記錄相結合,逐步實現全鏈條、全過程、全環節、全崗位信息數據自動采集,最大限度地減少手工記錄的比例,實現關鍵工序、關鍵崗位、關鍵控制點的信息數據在線采集、時時錄入、自動控制,確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備的產品查詢系統,供企業內部、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公眾)跟蹤查詢產品信息。
(一)內部查詢應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不同權限級別,查詢相應內容。
(二)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查詢部分或者所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應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供消費者和公眾查詢的產品信息。根據應用場合與需求的差異,對查詢信息進行分級管理。分為三級。
(一)一級信息:為基本追溯信息。查詢者通過手機客戶端、網站、專用查詢終端等,通過產品二維碼、條形碼、批號、查詢號等入口,必須查詢到。
(二)二級信息: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相關信息供查詢。
(三)三級信息:企業自愿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要不定期組織演練、驗證追溯體系和系統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確保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2014年12月 30日起實施。
附錄A:
嬰幼兒配方乳粉追溯系統主要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全過程控制,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水平,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57號)、《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等有關要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黑龍江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2日
黑龍江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管理、生產過程控制、消費者查詢等工作,全面推進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13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按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基粉生產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
第三條 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是指以奶源、原輔料、生產加工、出廠檢驗、產品物流和銷售等全產業鏈或生產全過程,以提高產品質量為核心,以生產過程控制為重點,以“批生產記錄”為主線,以信息化技術、條碼、二維碼和電子標簽(RFID)等為手段,以食品標簽標識為可追溯單元載體,以產品批號唯一性為切入點,建立起完善的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全程可記錄、可監控、可追溯、可召回、可查詢。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修)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各市(地)、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建立和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生產企業要依法處理,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到日常監管檔案中。
第五條 生產企業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并實施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質量安全受權人為直接責任人,企業內應明確質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門,負責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施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食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系統應達到以下功能:生產企業基本實現原料可溯源、流向可追蹤、過程可控制、問題可核查,責任可追究,使企業管理更加精細,產品質量安全更有保障。
(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各環節的相關信息進行系統的收集、整理和儲存,以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實現產品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查詢和預警。
(二)真實還原產品原輔料、生產、檢驗、流通銷售等全過(三)消費者通過追溯系統,可以查詢到產品原輔料、生產過程、檢驗報告等相關信息。
(四)在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時,能夠快速有效地追查到出現問題的原輔料、包材或加工環節,可及時有效的采取應對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者減輕問題產品的危害。
第八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內容應覆蓋原輔料、包材、產品研發、生產加工、倉儲流通、分銷銷售、消費者查詢、跟蹤評價等全部信息。
第九條 產品追溯制度應確保對產品從原輔料采購到最終產品及產品銷售全過程都有記錄,對每一生產過程中每個操作人員、每一個參數都要如實進行記錄。確保所有環節都可有效追溯。
第十條 生產企業應按照同一批投料、同一生產設備在同一個生產周期內,連續生產出具有預期均一質量及穩定性的成品為一批產品。以實際生產日期為基礎進行批號唯一性編碼,建立批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作為產品質量監管、產品質量追溯的原始記錄,統一歸檔保存3年,不得更改、替換、偽造。
第十一條 批生產記錄應真實記錄產品生產全過程。應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一)生產指令:配方編號、配方成分、質量標準等信息。
(二)原輔料信息:奶源、原輔料、包裝材料進貨查驗;使用質量狀況、原輔料使用信息(名稱、批號、規格、生產廠家、用量)等。
(三)生產過程信息:生產數量、關鍵控制點參數、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含中間產品檢驗)等。
(四)生產設備信息:生產設備情況、清場消毒記錄等。
(五)產品檢驗信息:產品檢驗報告等。
(六)產品信息:合格產品數量、不合格產品數量、不合格品管理記錄、產品流向管理記錄等。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不斷優化追溯信息采集,將自動記錄與手工記錄相結合,逐步實現全鏈條、全過程、全環節、全崗位信息數據自動采集,最大限度地減少手工記錄的比例,實現關鍵工序、關鍵崗位、關鍵控制點的信息數據在線采集、時時錄入、自動控制,確保所有可追溯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及時性、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完備的產品查詢系統,供企業內部、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公眾)跟蹤查詢產品信息。
(一)內部查詢應根據企業管理制度要求,按照不同權限級別,查詢相應內容。
(二)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查詢部分或者所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人員應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供消費者和公眾查詢的產品信息。根據應用場合與需求的差異,對查詢信息進行分級管理。分為三級。
(一)一級信息:為基本追溯信息。查詢者通過手機客戶端、網站、專用查詢終端等,通過產品二維碼、條形碼、批號、查詢號等入口,必須查詢到。
(二)二級信息: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供相關信息供查詢。
(三)三級信息:企業自愿公布的信息。
第十五條 生產企業要不定期組織演練、驗證追溯體系和系統運行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環節,確保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2014年12月 30日起實施。
附錄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