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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蘇食安辦(2011)9號)

   2011-02-25 904
核心提示: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確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的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確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的準確、及時、客觀、公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是指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食用農產品的種植養殖和食品及其原料的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進出口食品檢驗檢疫等監督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主要包括: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四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統一公布全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
 
  縣以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五條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應該遵循科學的原則,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信息公開人對公開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六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評估,落實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核實通報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審查、公開、發布程序。
 
  第七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的溝通、協調工作,并會同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第八條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通報其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及時通報省政府、衛生部。
 
  第九條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內容、目的,確定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形式。可以通過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和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本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公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需要了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未主動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按依照申請公開形式辦理。
 
  第十一條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采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由受理部門代為信息公開申請。
 
  獲取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所需食品安全信息內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收到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后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食品安全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于本部門掌握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或者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三條對要求公開食品安全信息的申請,可以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當場答復或者提供;不能當場答復或者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或者提供。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或者提供的,經本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信息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或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由于工作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公布、報送有關信息的;
 
  (二)公布、報送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公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的;
 
  (四)因信息公開不當而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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