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處罰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履行檢驗、監督管理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必須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濫用職權,牟取私利。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工作人員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違法瀆職行為。包括:(1)濫用職權,故意刁難。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利用其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2)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為徇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超越職權,作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符的結論。(3)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不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出具檢驗證明,造成檢驗出證延誤。
對于前面所述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人員給予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8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或者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可能構成以下犯罪:(1)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對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國家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商檢失職罪。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給國家造成政治影響或者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處罰規定。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履行檢驗、監督管理職責,必須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嚴格執法,必須忠于職守,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濫用職權,牟取私利。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工作人員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違法瀆職行為。包括:(1)濫用職權,故意刁難。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利用其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2)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為徇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超越職權,作出與實際檢驗結果不符的結論。(3)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這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不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出具檢驗證明,造成檢驗出證延誤。
對于前面所述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人員給予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查看和開除等8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當事人的;或者徇私舞弊,偽造檢驗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證的,可能構成以下犯罪:(1)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構成商檢徇私舞弊罪。對犯此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商檢部門、國家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商檢失職罪。對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給國家造成政治影響或者經濟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