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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關于豆粉等產品適用標準的回復(衛監標便函〔2003〕124號)

   2010-08-21 632
核心提示:貴州省公共衛生監督所:  你所關于豆粉等產品適用標準的請示函已收悉,現答復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漿晶、豆漿從產品性質來說

貴州省公共衛生監督所:

  你所關于豆粉等產品適用標準的請示函已收悉,現答復如下:豆粉、豆奶粉、豆漿晶、豆漿從產品性質來說屬于未經發酵的豆類制品,但超出了GB2711—1998《非發酵性豆制品及面筋衛生標準》的適用范圍。如果從以上產品名稱看,建議豆粉、豆奶粉依照QB2075—1995《速溶豆粉、豆奶粉》判定;豆漿晶依照GB7101—94《固體飲料衛生標準》判定;豆漿依照GB16322—96《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判定(如果符合其生產工藝的描述)。

  特此復函。

  二○○三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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