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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法實施條例釋義 第九條

   2007-01-31 889
核心提示:  第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

  第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以及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

  【釋義】本條是關于進出口商品檢驗內容的規定。

  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進出口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對外貿易關系的順利發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及其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實施檢驗管理。

  進出口商品首先必須符合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和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防止欺詐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者保護人類、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及環境保護,或者防止欺詐行為;各國所采用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對貿易的限制不得超過為實現國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及環境保護這些合法目標所必需的限度。因此,國家可以對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等要求及其相關的品質、數量、重量等項目實施必要的檢驗。

  品質檢驗是進出口商品的主要檢驗內容之一。通常所說的進出口商品品質,指的是商品內在質量、外觀質量和規格,如商品的化學成分、物理和機械性能、生物化學特征、造型結果、色澤、味覺等技術要求。檢驗人員運用各種檢測手段,包括感官檢驗、化學檢驗、物理測試、微生物學檢驗等,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等級等進行檢驗,確定商品品質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商品的數量、重量是商品的基本計量和計價單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進行檢驗,通常根據不同商品的特征,結合國際通行作法進行,其目的是確定進出口商品的數量、重量是否與當事人的申報相一致。數量檢驗主要是檢驗:件數(如箱內所裝商品的件數);長度(如紡織品的米、碼);面積(如皮革的平方英尺);容積(如液體商品的公升、加侖);體積(如木材的材枳立方米、立方英尺)。商品重量檢驗的方式主要有:(一)水尺計重,亦稱“固體公估”,即根據承運船舶裝卸貨物前后的排水量計算。(二)容量計重,亦稱“液體公估”,即根據計量部門檢驗合格的容器測量表,結合液體商品的溫度和密度進行計算。(三)流量計計重,即根據流量計測定的流量,結合商品溫度、密度進行計算。(四)衡器計重,即以軌道衡、地中衡、臺秤、案秤、自動定量秤等衡器衡取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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