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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膳食補充劑法規漫游:探究監管迷局與統一趨勢(1)

   2023-11-09 食品伙伴網356
核心提示:各國膳食補充劑法規漫游:探究監管迷局與統一趨勢(1)……(世界食品網-m.cctv1204.com)
一 什么是“膳食補充劑
 
“膳食補充劑”是個很有意思的詞語,跟大多數的食品專業詞匯相反,消費者一看就能明白,而從業者反而對它有諸多困擾。這些困擾主要來源于對于“膳食補充劑”這類產品,世界各國的監管機構對它都有頗為不同的理解。有些國家認為它是食品,有些國家認為它是藥品,也有些國家把它單獨拎出來作為一個特殊的品類。每個國家都對“膳食補充劑”冠以各式各樣的名稱,以顯示監管機構對于它的監管意見。食品伙伴網整理了中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對于“膳食補充劑”的不同名稱及其與食品、藥品的關系,見下表:
 
國別 “膳食補充劑”的名稱 與食品、藥品的關系
中國 保健食品 屬于食品
美國 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 屬于食品
澳大利亞 補充藥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 屬于藥品
英國 食品補充劑(food supplement) 屬于食品
新加坡 健康補充劑(health supplement) 與藥品同屬于“健康產品(health product)”,執行藥品相關法規
加拿大 天然健康產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 與藥品同屬于“健康產品(health product)”,執行單獨法規
日本 營養功能食品(簡稱FNFC) 屬于食品
功能性標示食品(簡稱FFC)
特定保健用食品(簡稱FOSHU)
  二


  各國監管機構對于“膳食補充劑”的理解
 
  雖然大多數人對“膳食補充劑”代指什么樣的產品有概念,但要對“膳食補充劑”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從原料上來說,由古代世界各地的歷史典籍中的草藥,到現今科學研發帶來的新食品原料,都可以作為“膳食補充劑”的原料;從劑型上來說,從類似于飲料的普遍食品劑型,到藥品相關的腸溶膠囊等劑型,都可能作為“膳食補充劑”;從功能來說,“膳食補充劑”所涵蓋的功能更是五花八門。因此,世界各國的監管機構有的從原料角度,有的從宣稱角度,有的從標識角度,有的從產品風險層面等對“膳食補充劑”進行定義。下表是食品伙伴網整理的各國監管機構對于“膳食補充劑”的定義。
 
國別 “膳食補充劑”的定義 來源法規
中國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i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text-size-adjust: none; margin: 0px; padding: 0px 3px;">食品安全法釋義》
美國 膳食補充劑是指以補充膳食為目的,含有一種或多種膳食補充劑原料,通常為片劑、膠囊、粉劑、軟膠囊或口服液等劑型,不能以傳統食品,或是一餐/飲食中的唯一組成食品形式出現的一類產品(不包括煙草)。 《膳食補充劑健康與教育法(1994)》(DSHEA)
澳大利亞 補充藥品是包含一種或多種功效成分的醫療產品,每種成分均有明確的標識和傳統用途。 《治療商品條例1990》(TGR1990)
英國 食品補充劑是指用于補充正常膳食營養的食品,經濃縮作為營養物質或其他物質的來源,可以單獨或組合發揮營養或其他生理作用。 《食品補充劑(英國)條例2003》
新加坡 健康補充劑,是指用于進行膳食補充,或支持或維持、增強或改善人體健康功能的產品。 未在法律法規中定義,定義出自HSA的解讀
加拿大 天然健康產品是指由《天然健康產品條例》附錄1所列物質組成的產品,順勢療法藥物或傳統藥物,用于以下用途:(a)診斷、治療、緩解或預防人體的疾病、失調、異常狀況或疾病癥狀;(b)恢復或矯治人體的器官功能;(c)改善人體的器官功能,例如以維持或促進健康的方式改善人體功能。 《天然健康產品條例》
日本 1. 營養功能食品是指補充鈣、鐵、生物素等20種特定營養成分,且可以標示法規中營養成分功能的食品。 《食品標示標準》
2. 功能性標示食品是指基于安全性和功能性的科學依據,由食品相關業者承擔責任,適用于未患疾病人群,通過某種可能有助于維持及增進健康的功能性成分實現特定保健目的的食品。
3. 特定保健食品是指特定人群通過攝取該類產品后達到產品標示特定保健目的的食品。
 

  盡管世界各國對于“膳食補充劑”的定義有所側重,但總體來說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膳食補充劑”是一種可以影響、調節人體機能的產品。而各國的定義中較為明顯的差異,是產品功能強度,這也和監管機構對于“膳食補充劑”與食品、藥品關系的理解息息相關。將“膳食補充劑”歸為食品類別的國家,一般來說對于功能強度的要求較低,和藥品有區別。比如中國要求產品“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日本要求產品“適用于未患疾病人群”;而歸為“藥品”的相似類別的國家,一般來說對產品的功能強度限制更小,比如加拿大允許膳食補充劑產品可以“診斷、治療、緩解或預防人體的疾病、失調、異常狀況或疾病癥狀”。
 
  “膳食補充劑”的監管在國際上大相徑庭,在跨國貿易不斷發展的今日形成了許多監管迷局。而在這些迷局之下,監管機構又在發展中不斷互相學習、改進,向著某些一致的方向發展。接下來食品伙伴網還會從各國對于功能原料、宣稱和廣告管理、市場準入管理等方面進行膳食補充劑法規的比對,發布《各國膳食補充劑法規漫游:探究監管迷局與統一趨勢》系列文章,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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