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云市監處字[2021]42號
當事人: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UW1BT5U
經營場所:廣州市白云區京溪路138號103商鋪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證號碼:622326********4934
2020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廣州市白云區京溪路138號103商鋪的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店內有2名工作人員在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現場能夠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UW1BT5U,現場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截取了該店自經營以來的微信收款記錄憑證。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11月16日開始經營活動,截至我局2020年11月21日現場檢查之日止,當事人違法經營食品營業收入金額55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本案的違法主體信息。
2.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3.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初步核查情況。
4.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具體情況。
5.微信收款記錄截屏,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經營收入情況。
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和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在調查中,當事人積極主動辦理提交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資料,并于2020年11月30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及餐飲店的工作人員均來自我國邊遠不富裕的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的是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烤羊肉串食品經營,當事人經營的檔口面積約40平方米,經營面積小,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積極配合我局查處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營業收入人民幣557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25號 電話:36500250)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份, 份送達,一份歸檔, 。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9日
穗云市監處字[2021]42號
當事人: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UW1BT5U
經營場所:廣州市白云區京溪路138號103商鋪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證號碼:622326********4934
2020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廣州市白云區京溪路138號103商鋪的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店內有2名工作人員在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現場能夠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9UW1BT5U,現場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我局執法人員依法截取了該店自經營以來的微信收款記錄憑證。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0年11月16日開始經營活動,截至我局2020年11月21日現場檢查之日止,當事人違法經營食品營業收入金額557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本案的違法主體信息。
2.廣州哈倆里食品有限公司白云區京溪店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3.現場檢查筆錄、證據復制(提取)單,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的情況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初步核查情況。
4.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具體情況。
5.微信收款記錄截屏,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經營收入情況。
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和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在調查中,當事人積極主動辦理提交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資料,并于2020年11月30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及餐飲店的工作人員均來自我國邊遠不富裕的少數民族地區,從事的是具有當地民族特色的烤羊肉串食品經營,當事人經營的檔口面積約40平方米,經營面積小,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且積極配合我局查處其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營業收入人民幣557元;
二、罰款人民幣5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25號 電話:36500250)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 份, 份送達,一份歸檔, 。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