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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津市監執罰〔2020〕122號)

   2021-02-08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843
核心提示: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22號  當事人: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0〕122號
 
  當事人: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6700500022J
 
  住所(住址):華苑產業區華天道6號海泰大廈B座605a室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其他聯系方式: / 
 
  聯系地址: ********************************
 
  2020年6月3日,我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本案于2020年6月9日立案。辦案人員在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生產了732罐寶適寶樂愛+深度水解蛋白配方粉(蛋白固體飲料),規格為400克/罐,12罐進行贈送,剩余720罐于2018年6月26日全部進行銷售。該批次寶適寶樂愛+產品標簽經檢驗機構檢測,不符合GB7718-2011標準要求。當事人于2018年6月12日生產了600罐寶適寶樂深度水解蛋白配方粉(蛋白固體飲料),規格為400克/罐,于2018年10月31日和2018年11月3日全部進行銷售。該批次寶適寶樂產品標簽經檢驗機構檢測,同樣不符合GB7718-2011標準要求。本案貨值金額為93126元,違法所得為1203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中心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交易明細清單、生產記錄、出廠檢驗報告、情況說明;3.成本核算;4.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5.涉案兩批次產品的兩份檢驗報告。
 
  2020年7月30日,我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執聽告〔2020〕11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罰款605319元;
 
  2.沒收違法所得12030元,罰沒款合計617349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 章)
 
2020年8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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