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訴舉報處理提示書
為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和良好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建設,規范投訴舉報行為,根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等的相關規定,現提示如下:
一、您若有以下投訴舉報行為,我局將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立即終止調解:
(一)購買、使用商品的數量或者接受服務的次數明顯超出合理生活消費數量或次數的;
(二)明知或應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再以提起投訴舉報、向媒體曝光等方式要挾生產經營者索要賠償金;
(三)因購買商品或服務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務的;
(四)短期內向同一經營者或同行業經營者反復購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為標的物分別提起投訴舉報的;
(五)未因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損害其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宣傳、標識標簽、說明等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要求經營者賠償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訴人基本信息為虛假的,如,不同投訴人使用同一手機號碼、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辦案單位核實驗證身份信息以及無法提供消費關系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的;
(八)多人對同類事項進行大量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內容、請求呈現格式化特點;
(九)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等手段進行欺詐式投訴索賠或不實舉報的;
(十)向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后又申請撤回次數較多的;
(十一)其他符合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等惡意投訴舉報特征的行為。
二、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摘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職業打假人”相關答復的通知》,我局將與有關單位對擾亂正常經營秩序或故意擾亂行政管理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進行聯合規制,積極廣泛征集、收集企業和群眾反映利用投訴舉報進行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線索,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惡意投訴舉報人的責任。
理性消費,依法維權,我局將一如既往地規范市場經營秩序,支持依法合法維權!
感謝您共同參與誠信社會建設!
上海市金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