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1.企業資質變化情況 | 1.1 | 生產許可證與營業執照一致。 | 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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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食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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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實際生產場所與食品生產許可證相符。 | 企業實際生產場所(含外設倉庫)與食品生產許可證內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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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產環境條件 | 2.1 | 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 1.廠區路面硬化、保持平整,正常天氣下無揚塵和積水等現象; 4.生產車間內無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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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1.廠區附近無對食品生產產生影響的有毒有害污染源,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污染; 2.生活區、生產區相互隔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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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衛生間應保持清潔,應設置洗手設施,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 1.衛生間位置設置合理,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未直接連通; 2.衛生間保持清潔,并設置洗手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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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 1.有與生產量或工作人員數量相匹配的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設施,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2.工作服、帽、鞋等經過清洗消毒、干凈整潔,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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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2.生產環境條件 | 2.5 | 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 1.根據生產需要設置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 2.室內排水由清潔程度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低的區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統出入口設計合理并有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和蟲害侵入; 3.配備適宜的通風、排氣設施,避免空氣從清潔程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必要時安裝有空氣過濾、凈化或除塵設施。通風設施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并能防止蟲害侵入; 4.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的照明設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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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 1.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由專人管理,未與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裝材料混放;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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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并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 1.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安裝到位、明顯標示、及時清理; 3.現場無昆蟲、鼠害侵入跡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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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3.進貨查驗結果 | *3.1 | 查驗食品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有檢驗記錄。 | 1.企業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向供貨者索取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 5.企業采購的進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有中文標簽,并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證明上載明的信息與貨物標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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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進貨查驗記錄及證明材料真實、完整,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1.有對應的進貨查驗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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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貯存、保管記錄和領用出庫記錄。 | 1.原輔料有進庫、貯存、出庫和領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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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4、生產過程控制 注:在成品庫至少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過程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有專供特定人群的產品至少抽1種查。 | 4.1 | 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并記錄和處置。 | 1.企業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留有自查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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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品種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內容一致。 | 1.現場抽查的產品所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與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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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建立和保存生產投料記錄,包括投料種類、品名、生產日期或批號、使用數量等。 | 1.建立有生產投料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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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未發現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 1.生產車間未發現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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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 1.企業食品添加劑領用記錄、投料記錄符合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未發現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 2.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填報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配料登記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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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生產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限定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圍內。 | 使用在我國無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料,應在衛生部門公布的新資源食品名單中,或經過衛生部門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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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發現使用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產食品。 | 生產車間現場以及進貨記錄、投料記錄、產品配料表中未發現藥品或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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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4、生產過程控制 注:在成品庫至少抽取2批次產品,按生產日期或批號追溯生產過程記錄及控制的全部檢查,有專供特定人群的產品至少抽1種查。 | *4.8 | 生產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企業申請許可時提供的工藝流程一致。 | 1.生產現場工藝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一致; 2.企業記錄中的生產工藝和參數與申請許可時提交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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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立和保存生產加工過程關鍵控制點的控制情況記錄。 | 1.有關鍵控制點控制制度,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檢驗、溫度控制、車間潔凈度控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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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生產現場未發現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 1.工人不從物流通道進入生產車間; 4.低清潔區的工人經過更衣、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進入高清潔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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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未發現原輔料、半成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 1.原料經過脫包或采用其他清潔外包處理后方可進入生產車間; 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區域存放,明確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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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有溫、濕度等生產環境監測要求的,定期進行監測并記錄。 | 1.有必備的溫、濕度控制設備,并有記錄; 3.現場溫、濕度達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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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生產設備、設施定期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 | 1. 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未發生變化,正常運轉; 2. 生產設備、設施有維修保養制度,有維護、保養記錄,記錄項目齊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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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未發現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情況 | 生產現場實際生產的食品品種在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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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未發現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批號的情況。 | 產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或批號與生產實際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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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4、生產過程控制
| 4.16 | 工作人員穿戴工作衣帽,生產車間內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個人或者其他與生產不相關物品,員工洗手消毒后進入生產車間。 | 1.進入作業區域應規范穿著清潔的工作衣、帽、鞋,頭發未露出帽外,并按要求洗手、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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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產品檢驗結果 | 5.1 | 企業自檢的,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有檢驗相關設備及化學試劑,檢驗儀器設備按期檢定。 | 1.檢驗室具備標準、審查細則所規定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相關的輔助設施、試劑等),檢驗設備的精度滿足出廠檢驗需要,檢驗設備的數量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2.出廠檢驗設備按期檢定或校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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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不能自檢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 1.被委托的檢驗機構具有法定檢驗資質; 2.委托檢驗協議在有效期內,委托檢驗項目、批次符合規定; 3.有滿足批批檢驗要求的委托檢驗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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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進行檢驗。 | 1.檢驗室配備完整的食品安全標準文本,一般要有原輔材料標準、企業產品標準、出廠檢驗方法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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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驗記錄真實、完整。 | 1.出廠檢驗報告與生產記錄、產品入庫記錄的批次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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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按規定時限保存檢驗留存樣品并記錄留樣情況。 | 按規定對檢驗的產品進行留樣,留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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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6.貯存及交付控制 | *6.1 | 原輔料的貯存有專人管理,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1. 原輔料存放離墻、離地,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 3.原輔料倉庫干凈整潔,地面墻面平滑無裂縫、無積塵、無積水、無霉變,貯存條件符合原輔料的特點和質量安全要求; 4.原輔料倉庫未發現與生產無關的物品,未發現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等分類專門貯存; 5.原料庫(區)內未發現過期原料、回收食品、藥品、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等非法原料,未發現原料與成品、半成品混放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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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添加劑應當專門貯存,明顯標示,專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劑專庫(區)存放,有明顯標示;亞硝酸鹽專柜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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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應在劃定區域存放。 | 不合格品、召回食品、回收食品單獨存放、明顯標示,并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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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根據產品特點建立和執行相適應的倉儲、運輸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記錄。 | 1.根據食品特點和衛生需要選擇適宜的貯存和運輸條件,建立和執行相應的出入庫管理、倉儲、運輸和交付控制制度,并如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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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倉庫溫濕度應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溫、濕度貯存要求的原料或產品,倉庫設有溫、濕度控制設施,定期檢查并如實記錄; 2.冷庫溫度符合原料、產品貯存要求,并設有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指示設施及溫度自動控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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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生產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 | 成品庫中的產品在許可范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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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6.貯存及交付控制 | 6.7 | 有銷售臺賬,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 有銷售記錄,內容真實、完整,同批次產品的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信息與生產記錄、檢驗報告、入庫記錄、出庫記錄相符,購貨者名稱與銷售發票、發貨單名稱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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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銷售記錄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明、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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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 7.1 | 標簽上標示的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符合要求。 | 標簽標注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標注的內容符合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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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標簽上標示的成分或配料表符合要求。 | 標簽標注成分或配料表,標注的內容符合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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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標簽上標示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符合要求。 | 1.標簽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標注的內容符合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根據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產地的,標識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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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標簽上標示的保質期符合要求。 | 標簽標注有保質期,保質期的標注符合標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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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標簽上標示的產品標準代號符合要求。 | 標簽上標注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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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標簽上標示的貯存條件符合要求。 | 標簽標注貯存條件,其內容符合標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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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標簽上標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符合要求。 | 標簽配料表中標注了生產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名稱是國家標準規定的通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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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標簽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 | 標簽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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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簽上標注的營養標簽符合要求。 | 1.標注的營養標簽符合GB 28050《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等標準規定; 2.專供嬰幼兒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營養標簽符合其產品執行標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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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7.食品標識標注符合情況 | 7.1 | 標簽標注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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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合格品、回收食品、廢棄物管理和食品召回 注:采取抽查方式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不合格品的批次、數量應與記錄一致。 | 1.建立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2.不合格品單獨存放; 3.按照制度要求處置不合格品; 4.有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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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處置記錄。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記處理制度; 2.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單獨存放,明確標示; 3.對回收食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予以記錄,未發現將回收食品用于食品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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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建立和保存廢棄物的處置記錄。 | 1.建立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 2.對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病死動物進行登記,合理放置,明確標示; 3.對廢棄油脂等廢棄物的處置符合規定,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未發現將廢棄油脂等廢棄物、病死動物用于食品生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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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實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計劃、公告等相應記錄。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2.對銷售的不安全食品,按規定實施召回,并有召回計劃、召回公告、召回記錄(含產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信息)等; 3.召回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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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 | 召回食品有處置記錄,能夠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召回記錄和處理記錄信息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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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況(對因標簽存在瑕疵實施召回的除外)。 | 未發現使用召回食品作為原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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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9.從業人員管理 | 9.1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 | 任命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負責人、檢驗人員,相關人員有在崗履職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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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負責人培訓和考核記錄。 | 有培訓和考核計劃,保留有相關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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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1.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2.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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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企業負責人在企業內部制度制定、過程控制、安全培訓、安全檢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調查等環節履行了崗位職責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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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人員有健康證明,符合相關規定。 | 1.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產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并獲得健康證明; 2.健康證明應當為食品生產經營范圍內適用; 3.未發現患有法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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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有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并有相關培訓記錄。 | 有培訓制度、計劃及相關培訓內容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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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自查內容 | 自查方法 | 自查記錄和證明材料 |
10.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 10.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記錄。 | 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定期排查本企業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并有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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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有按照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定期演練,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1.有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并按照預案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演練,有相關演練記錄; 2.有落實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記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