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局組織制定了《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經2022年1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含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監督抽查分為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的市級監督
第四條 市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根據執法辦案需要,參與實施重大、應急等市級監督抽查工作。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以下簡稱“機場分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各區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實施
第五條 市局組織制定市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報各區局、執法總隊和機場分局。
各區局可根據市級監督抽查計劃安排,組織制定區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市局備案。
第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
第七條 市局統一制定本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開。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及適用的實施細則、抽樣和檢驗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
對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銷售的產品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樣品。
第九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對樣品質量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應當購買檢驗樣品。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
通過網絡交易方式獲取樣品的,備用樣品一并付費購買。
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
第十條 對在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安裝、調試,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共同簽字確認。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調試的,檢驗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抽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銷售者處抽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十二條 有異議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抽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材料。
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對監督抽查樣品信息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材料。
第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組織異議材料的調查,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應當配合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論書面答復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核查結論的理由和依據應當準確。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就異議內容進行分析研判,形成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 異議申請人對監督抽查工作依據、實施細則、工作程序、樣品真實性等提出異議,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將核查結果和異議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本市行政區域內僅有一個技術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不予組織復檢:
(一)異議申請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材料的;
(二)依規定不滿足復檢條件情形的。
第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明確復檢的時間、地點、項目、要求等內容,書面通知異議復檢的檢驗機構和異議申請人。
第十七條 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和向復檢機構送達復檢樣品,并辦理樣品確認和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對需要異議申請人配合安裝、調試的復檢樣品,異議申請人應當配合安裝、調試,復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異議申請人和復檢機構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程序終止,維持原結論: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
(二)因異議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
第二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由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被抽樣銷售者注冊地的區局(機場分局)負責管轄。
對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市局指定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市局在接到國家、本市、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后,按照第二十一條的管轄原則,將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情況移送區局(機場分局)進行結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自接到市局移送或在完成區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處理之日起五日內責令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整改,明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前向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在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上報市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
第二十七條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未開展整改的生產者、銷售者,由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八條 監督抽查發現存在涉嫌違法行為情形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或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市局可以交由執法總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在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結果處理工作。
第三章 樣品處置
第二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監督抽查的樣品,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承擔樣品處置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依法處理,不合格樣品不得用于銷售。
第三十一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三個月;檢驗不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六個月。保質期小于三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
第三十二條 留樣期滿后,付費的樣品除檢驗已損耗外,應當根據現狀、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銷毀;
(二)拍賣。
第三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對留樣期滿后的付費樣品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費抽樣的樣品應當予以銷毀:
(一)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樣品銷毀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制作銷毀記錄,載明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并拍照或攝像。
第三十五條 對檢驗合格或經技術處理后仍有使用和回收價值的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
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國庫,款項上繳憑證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和其委托的檢驗機構存檔備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特種設備、能效和水效標識產品、計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裝(過度包裝)的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因行政處罰、風險監測組織開展的抽樣取證、檢驗,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2月21日印發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局組織制定了《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經2022年1月24日市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本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以下簡稱“監督抽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含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和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對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監督抽查分為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的市級監督
第四條 市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市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市監督抽查信息。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執法總隊”)根據執法辦案需要,參與實施重大、應急等市級監督抽查工作。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以下簡稱“機場分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各區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區級監督抽查工作,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第二章 監督抽查的實施
第五條 市局組織制定市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通報各區局、執法總隊和機場分局。
各區局可根據市級監督抽查計劃安排,組織制定區級監督抽查年度計劃,并報市局備案。
第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
第七條 市局統一制定本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開。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抽查計劃,制定監督抽查方案。監督抽查方案應當包括抽查產品范圍及適用的實施細則、抽樣和檢驗工作分工、進度要求等內容。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
對通過電子商務方式銷售的產品抽樣時,可以以消費者的名義購買樣品。
第九條 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
除不以破壞性試驗方式進行檢驗,并且對樣品質量不會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外,應當購買檢驗樣品。
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無償提供。需啟用備用樣品進行復檢的,按前款規定另行付費購買。
通過網絡交易方式獲取樣品的,備用樣品一并付費購買。
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
第十條 對在檢驗前需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配合安裝、調試的樣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安裝、調試,檢驗機構應當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檢驗機構共同簽字確認。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安裝、調試的,檢驗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立即報告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并同時報告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抽查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銷售者處抽樣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樣品標稱的生產者。
第十二條 有異議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樣品標稱的生產者(以下簡稱“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抽查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說明理由,提交證明材料。
樣品標稱的生產者對監督抽查樣品信息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抽查結果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材料。
第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負責組織異議材料的調查,抽樣單位、檢驗機構應當配合對異議內容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論書面答復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核查結論的理由和依據應當準確。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可以組織第三方專家就異議內容進行分析研判,形成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 異議申請人對監督抽查工作依據、實施細則、工作程序、樣品真實性等提出異議,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將核查結果和異議處理結論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異議申請人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應當組織復檢。
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但本市行政區域內僅有一個技術機構具備相應資質的除外。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不予組織復檢:
(一)異議申請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材料的;
(二)依規定不滿足復檢條件情形的。
第十六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明確復檢的時間、地點、項目、要求等內容,書面通知異議復檢的檢驗機構和異議申請人。
第十七條 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復檢手續和向復檢機構送達復檢樣品,并辦理樣品確認和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對需要異議申請人配合安裝、調試的復檢樣品,異議申請人應當配合安裝、調試,復檢機構應對安裝、調試過程視頻記錄。安裝、調試完畢后,異議申請人和復檢機構共同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程序終止,維持原結論:
(一)異議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辦理復檢手續、確認和交接樣品、安裝和調試的;
(二)因異議申請人原因,導致復檢樣品在運輸、安裝、調試過程中受損且無法進行復檢的;
(三)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擅自拆封、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復檢所需樣品的。
第二十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
第二十一條 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由被抽樣生產者、標稱生產者、被抽樣銷售者注冊地的區局(機場分局)負責管轄。
對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市局指定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市局在接到國家、本市、外省市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后,按照第二十一條的管轄原則,將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情況移送區局(機場分局)進行結果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自接到市局移送或在完成區級監督抽查不合格檢驗報告異議處理之日起五日內責令不合格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整改,明確整改要求。
第二十四條 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在整改期限屆滿之日前向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提交整改報告。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在自責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查。
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經復查不合格的,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上報市局,由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
第二十七條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未開展整改的生產者、銷售者,由負責結果處理的區局(機場分局)按《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二十八條 監督抽查發現存在涉嫌違法行為情形的,區局(機場分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或涉及多個行政區域的,市局可以交由執法總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在查處期間,不停止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者的結果處理工作。
第三章 樣品處置
第二十九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置監督抽查的樣品,也可以委托檢驗機構承擔樣品處置具體工作。
第三十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后及時退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未付費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依法處理,不合格樣品不得用于銷售。
第三十一條 檢驗結果為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三個月;檢驗不合格的付費樣品留樣期為檢驗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六個月。保質期小于三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
第三十二條 留樣期滿后,付費的樣品除檢驗已損耗外,應當根據現狀、用途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銷毀;
(二)拍賣。
第三十三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對留樣期滿后的付費樣品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付費抽樣的樣品應當予以銷毀:
(一)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
(二)失效、變質的;
(三)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價值的。
樣品銷毀時,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制作銷毀記錄,載明銷毀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執行人,并拍照或攝像。
第三十五條 對檢驗合格或經技術處理后仍有使用和回收價值的樣品,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拍賣。
拍賣款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同級財政國庫,款項上繳憑證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和其委托的檢驗機構存檔備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日”為公歷日,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和“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 食品相關產品、特種設備、能效和水效標識產品、計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裝(過度包裝)的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
因行政處罰、風險監測組織開展的抽樣取證、檢驗,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抄送:市場監管總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2月2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