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解決食品攤販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杜絕食品安全隱患,我委對《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與建議,并請于2022年1月26日前反饋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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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2.《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3.《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4.意見反饋表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14日
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以及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面積不足6m2的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面積大于6m2(含6m2)的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者,按《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津市場監管規〔2020〕12號)規定執行。
早餐車(亭)攤販是指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規劃,在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從事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經營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
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內從事早餐經營活動。嚴禁其它業態的食品攤販擺攤設點占路經營。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市場監管所以所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在多個農村集市內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可以選擇在任一農村集市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五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種類的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風險食品;
(五)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六條 申請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圖和加工設備、衛生設施等照片;
(八)早餐車(亭)攤販應當提供早餐車(亭)的照片和政府相關部門允許擺放區域的證明,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收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申請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備案的應當予以備案;申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的應當受理備案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合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同意備案(受理)。
(五)決定不予備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備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備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受理后至同意備案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備案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七)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材料(包括變更、延續食品攤販備案事項),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后上報備案機關。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間。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經營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征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符合相關要求的,核發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材料(包括變更、延續食品攤販備案事項),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現場審查內容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十一)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申請遺失或污損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發,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一份提交備案機關存檔,一份交申請人。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經營項目進行審查。現場核查可以按照各經營項目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審查。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包括門面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物品儲存區域等各拍攝1張。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依申請人申請再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現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10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不合格意見。初次現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時限。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及備案文書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經營場所(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證明編號、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維碼。
(一)主體業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二)備案證明編號:
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固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2.早餐車(亭)攤販:津(所屬區前兩個漢字拼音首個大寫字母)早餐備字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流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三)經營項目
1.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半成品類制售)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2. 早餐車(亭)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四)經營場所(區域):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實際經營地址、早餐車(亭)限定擺放區域或食品流動銷售攤販所在農村集市的區域。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的醒目處懸掛或擺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事項。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重新備案的,視為未備案。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應在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備案市場監管所提出延續備案。逾期提出延續備案的,按照重新備案辦理。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辦理注銷手續,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未備案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延續食品攤販備案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辦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延續備案的,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為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的日期,有效期自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注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或提出注銷要求的;
(二)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被注銷的,備案證明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撤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備案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二)備案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三)食品攤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吊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依法可以吊銷備案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完成備案或者延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后一個月內將食品攤販備案信息上報所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的早餐車(亭)內經營,嚴禁超區域、超時限經營,嚴禁私自配備車(亭)或擺設攤棚;
(三)經營場所不得兼用個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設施布局,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或不潔物。產生垃圾和廢棄物處置符合相關規定;
(四)具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腐保鮮、防蠅、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五)按照備案證明標注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入網經營;
(六)在醒目位置懸掛《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七)建立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保存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相關憑證。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八)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九)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餐飲具應當清洗消毒后使用,也可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十)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食品從業人員要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貨款分開方式售貨;
(十一)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除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食品經營活動。
(二)內部裝修材料應當堅固耐用、易于維護和保持清潔;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設;墻壁應用光滑、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鋪設到頂;天花板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裝修或涂覆;
(三)食品制作場所應與制售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現場制售高風險易腐食品時,應當設置密閉專間;制售自制飲品、蔬果拼盤的,應當設置加工專區;
(五)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應配備空調、紫外線燈、冰箱(或冰柜等)、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腳踏式垃圾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整治、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測。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和其它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內容包括備案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對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下(含三次)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依法處理后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 。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備案證明以外處罰的,應當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備案證明。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協調市級其他有關部門;
(三) 組織全系統開展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四)對全系統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導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二)對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三)組織所屬市場監管所開展食品攤販備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四)定期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等的經營活動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六)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劃定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
(七)完成市市場監管委交辦的食品攤販監管任務;
(八)對所屬市場監管所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督導和考評。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發放工作;
(二)依法對食品攤販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
(三)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轄區食品攤販監管檔案;
(四)對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提出調整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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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征求意見稿)》
2.《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3.《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4.意見反饋表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1月14日
天津市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攤販的經營活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食品攤販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以及農村集市中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面積不足6m2的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面積大于6m2(含6m2)的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者,按《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津市場監管規〔2020〕12號)規定執行。
早餐車(亭)攤販是指按照政府相關部門統一規劃,在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從事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的經營者。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是指農村集市中從事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銷售的流動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攤販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誠信自律,守法經營,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和相關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經營的食品安全、無毒、無害。
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劃定的限定區域和限定時段內從事早餐經營活動。嚴禁其它業態的食品攤販擺攤設點占路經營。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取得備案證明的,方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食品攤販應當向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申請備案,市場監管所以所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的名義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在多個農村集市內從事食品銷售活動的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可以選擇在任一農村集市所在地市場監管所申請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五條 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下列種類的食品:
(一)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
(二)保健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自釀酒、散裝白酒、散裝食用油、自制乳制品等高風險食品;
(五)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六條 申請食品攤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的有效健康證明復印件;
(五)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平面圖和加工設備、衛生設施等照片;
(八)早餐車(亭)攤販應當提供早餐車(亭)的照片和政府相關部門允許擺放區域的證明,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應當提供經營場所的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備案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還應當提交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市場監管所收到食品攤販備案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即時告知申請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申請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備案的應當予以備案;申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的應當受理備案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并進行現場核查。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形式不合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同意備案(受理)。
(五)決定不予備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備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備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受理后至同意備案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備案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七)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材料(包括變更、延續食品攤販備案事項),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后上報備案機關。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間。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經營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征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符合相關要求的,核發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備案申請材料(包括變更、延續食品攤販備案事項),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現場審查內容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三)、(四)、(十一)項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申請遺失或污損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發,以及申請注銷的,可不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一份提交備案機關存檔,一份交申請人。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
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制售和食品銷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經營項目進行審查。現場核查可以按照各經營項目判定是否通過審查,其中一個項目不合格,不影響其他項目通過審查。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包括門面正面、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物品儲存區域等各拍攝1張。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依申請人申請再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現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10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不合格意見。初次現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時限。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五年。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以及備案文書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或業主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經營場所(區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備案證明編號、備案部門、備案日期、有效期限和二維碼。
(一)主體業態: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亭)攤販和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二)備案證明編號:
1.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固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2.早餐車(亭)攤販:津(所屬區前兩個漢字拼音首個大寫字母)早餐備字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津(所屬區簡稱+市場監管所簡稱)流攤備字[發證年號] 第*****號(5位備案順序編號)
(三)經營項目
1.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半成品類制售)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2. 早餐車(亭)攤販: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自制飲品制售) 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
3. 流動食品銷售攤販:食品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銷售)。
(四)經營場所(區域):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實際經營地址、早餐車(亭)限定擺放區域或食品流動銷售攤販所在農村集市的區域。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攤位的醒目處懸掛或擺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事項。備案事項發生變化未重新備案的,視為未備案。
第十五條 食品攤販應在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備案市場監管所提出延續備案。逾期提出延續備案的,按照重新備案辦理。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應辦理注銷手續,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按照未備案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延續食品攤販備案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延續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原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備案的市場監管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補辦表;
(二)業主本人近期兩寸彩色免冠照片;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情況說明;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延續備案的,備案證明編號不變,備案日期為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的日期,有效期自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延續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注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或提出注銷要求的;
(二)食品攤販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續的;
(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撤銷或者食品攤販備案證明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攤販備案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備案證明被注銷的,備案證明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撤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備案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二)備案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違反規定程序發放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的;
(三)食品攤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備案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作出吊銷備案證明的決定:
(一)食品攤販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依法可以吊銷備案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管所應當自完成備案或者延續備案或者注銷備案后一個月內將食品攤販備案信息上報所在區市場監管局。
第三章 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與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動物養殖場所、旱廁、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早餐車(亭)攤販,應當在政府相關部門統一配備的早餐車(亭)內經營,嚴禁超區域、超時限經營,嚴禁私自配備車(亭)或擺設攤棚;
(三)經營場所不得兼用個人居住,具有合理的設施布局,保持整潔衛生,不得存放影響食品安全的物品。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或不潔物。產生垃圾和廢棄物處置符合相關規定;
(四)具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設備,以及防腐保鮮、防蠅、防污染和垃圾收集等衛生設施;
(五)按照備案證明標注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入網經營;
(六)在醒目位置懸掛《食品攤販備案證明》、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承諾書;
(七)建立進貨查驗與記錄制度,保存供貨方資質證明及相關憑證。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八)經營過程應避免食品在儲存、加工、銷售中產生交叉污染和過期變質;
(九)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工具,使用的洗滌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餐飲具應當清洗消毒后使用,也可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使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十)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食品從業人員要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采取工具或貨款分開方式售貨;
(十一)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向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五條 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除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食品經營活動。
(二)內部裝修材料應當堅固耐用、易于維護和保持清潔;地面采用平整、易于清洗的材料鋪設;墻壁應用光滑、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鋪設到頂;天花板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裝修或涂覆;
(三)食品制作場所應與制售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現場制售高風險易腐食品時,應當設置密閉專間;制售自制飲品、蔬果拼盤的,應當設置加工專區;
(五)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專間內應配備空調、紫外線燈、冰箱(或冰柜等)、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和腳踏式垃圾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檢查、專項整治、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樣檢測。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地區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測。
抽樣檢測不得收取檢測費和其它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管檔案管理制度,記錄內容包括備案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對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攤販的信用記錄等情況,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下(含三次)違法行為的,應當在依法處理后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增加對其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頻次 。
市場監管部門一年內發現食品攤販三次以上(不含三次)違法行為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備案證明以外處罰的,應當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備案證明。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協調市級其他有關部門;
(三) 組織全系統開展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四)對全系統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導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區市場監管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二)對食品攤販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三)組織所屬市場監管所開展食品攤販備案、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管檔案;
(四)定期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等的經營活動開展專項整治,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宣傳以及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培訓;
(六)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參與劃定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
(七)完成市市場監管委交辦的食品攤販監管任務;
(八)對所屬市場監管所食品攤販監管工作督導和考評。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管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轄區食品攤販備案證明發放工作;
(二)依法對食品攤販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管、快速檢測及專項整治;
(三)按照“一戶一檔”原則,建立轄區食品攤販監管檔案;
(四)對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五)根據監管工作實際,提出調整早餐車(亭)攤販的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的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