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監執處罰〔2021〕 157 號天津市上悅調味品有限公司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未履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案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1〕 157 號
當事人:天津市上悅調味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區*
2021年8月25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中發現存有“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共219箱,桶身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9.2”。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生產記錄、檢驗記錄等文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產品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8月31日,經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8月24日,當事人生產“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生產商:天津市上悅調味品有限公司,保質期:12個月)共219箱,由于工人在生產過程中操作錯誤,將生產日期標注為:“2021.9.2”, 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產品均未售出。經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4380元,無違法所得。自2021年5月以來,因經營情況不佳,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負責生產管理和產品檢驗的工作人員離職,在此之后生產的產品均未進行生產記錄和出廠檢驗。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主觀故意行為,應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斗勤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給予處罰。經調查,2020年度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未進行生產,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楊斗勤未從公司取得任何收入,楊斗勤2020年度停止繳納社保金,其本人2020年度從當事人處取得的收入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產品照片、詢問筆錄、銷售單據復印件;3. 情況說明、社保繳費查詢單、當事人銀行交易明細;4.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2021年10月13日,本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13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75000元;
2.沒收違法生產的“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219箱;
3.警告。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1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處罰〔2021〕 157 號
當事人:天津市上悅調味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天津唐官屯加工物流區*
2021年8月25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成品庫中發現存有“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共219箱,桶身標注生產日期為“2021.9.2”。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生產記錄、檢驗記錄等文件。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產品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2021年8月31日,經領導批準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8月24日,當事人生產“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生產商:天津市上悅調味品有限公司,保質期:12個月)共219箱,由于工人在生產過程中操作錯誤,將生產日期標注為:“2021.9.2”, 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產品均未售出。經計算,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4380元,無違法所得。自2021年5月以來,因經營情況不佳,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負責生產管理和產品檢驗的工作人員離職,在此之后生產的產品均未進行生產記錄和出廠檢驗。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主觀故意行為,應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斗勤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給予處罰。經調查,2020年度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未進行生產,公司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楊斗勤未從公司取得任何收入,楊斗勤2020年度停止繳納社保金,其本人2020年度從當事人處取得的收入為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產品照片、詢問筆錄、銷售單據復印件;3. 情況說明、社保繳費查詢單、當事人銀行交易明細;4.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計算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截圖。
2021年10月13日,本委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137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委認為,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未依法履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75000元;
2.沒收違法生產的“萬晉”老醋復合調味液(規格:4.5L×4桶)219箱;
3.警告。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委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印 章)
2021年11月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