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市監發〔2021〕322號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省局相關處室,省局行政審批局:
為做好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規范食品預拌粉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經2021年8月3日省局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18[2021]1號)
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節總 則
第一條本細則適用于陜西省內食品預拌粉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審查。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結合使用。
第二條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食品預拌粉。
第三條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節許可范圍
第四條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預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含營養強化劑),經原料預處理、配料、混合、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用于制作相應食品的產品。
第五條食品預拌粉的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具體品種明細)。
第三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生產場所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
第七條廠房設計、內部建筑結構、人流、物流、氣流、排水等滿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蟲害侵入。
第八條生產車間及輔助場所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依其清潔程度要求一般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有效分離或分隔。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輔料預處理車間(有該工藝的)、配料車間、混合車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裝車間等。輔助場所一般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間、原輔料脫包間、緩沖間、內包材消毒間、倉庫等。
第九條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及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室和洗手、干手及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四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條設備設施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預拌粉生產設備一般包括:預處理設備(有該工藝的)、配料設備、混合設備、包裝設備、噴碼設備及其他輔助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作,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第十三條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相關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設施和廢水處理設施,排水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并有防止廢水逆流的設計。
第十四條供排水、送回風、CIP清洗及物料管道等應標明名稱和流向。用于測定、控制、記錄的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等,應定期檢定、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對溫度有控制要求的生產過程和生產環境,應嚴格進行溫度控制并記錄。
第十五條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使用專用設施存放,清潔作業區內的廢棄物應經獨立通道密閉運送。
第十六條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養箱(有需要的)、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有需要的)、滅菌鍋(有需要的)、生物顯微鏡(有需要的)等。
第五節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核查
第十七條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設備布局應當按工藝流程設計,避免交叉污染。工藝流程應科學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食品預拌粉生產工藝流程一般包括:原料驗收、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配料、混合、包裝。
第十八條企業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控制工序,并實施質量控制,制定操作規程。關鍵控制工序可設為:原料驗收、配料、混合。
原料驗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原輔料必須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配料:配料應實時記錄并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
混合:應經過充分驗證合理確定混合時間,必要時應采用預混工藝保證物料混合的均勻性。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實際操作應與工藝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條企業應加強人員管理,人員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
食品加工人員患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及時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七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制定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采用進口原輔料的生產企業,應當審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貿易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求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根據食品預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關于相應類別食品的規定。應指定專人采購、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進行專項管理。做好相應的采購、貯存及使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配料、混合、包裝等工序進行嚴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學、物理污染,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廠的檢驗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出廠檢驗能力至少應滿足感官、水分、菌落總數(有需要的)、大腸菌群(有需要的)、凈含量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建立記錄管理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除《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記錄外,還應包括:供應商評價記錄,合格供應商名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記錄,配方管理記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使用記錄,生產投料及各關鍵控制工序記錄,不合格原輔料、半成品及成品處置記錄,食品安全自查記錄等。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產品追溯。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八條企業按所申請食品預拌粉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樣品檢驗。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節 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1.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食品預拌粉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1
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注:本表為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僅供參考。
附件2
食品預拌粉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注:本表規定了食品預拌粉檢驗項目和方法標準,僅供參考。具體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以產品執行標準為準。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省局相關處室,省局行政審批局:
為做好我省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規范食品預拌粉生產加工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經2021年8月3日省局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18[2021]1號)
陜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節總 則
第一條本細則適用于陜西省內食品預拌粉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審查。本細則應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結合使用。
第二條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食品預拌粉。
第三條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節許可范圍
第四條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預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劑(含營養強化劑),經原料預處理、配料、混合、包裝等工藝制成的用于制作相應食品的產品。
第五條食品預拌粉的申證食品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食品預拌粉(具體品種明細)。
第三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生產場所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
第七條廠房設計、內部建筑結構、人流、物流、氣流、排水等滿足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潔、操作和維護,避免污染、交叉污染、微生物孳生和蟲害侵入。
第八條生產車間及輔助場所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布局合理。依其清潔程度要求一般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有效分離或分隔。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輔料預處理車間(有該工藝的)、配料車間、混合車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裝車間等。輔助場所一般包括工器具清洗消毒間、原輔料脫包間、緩沖間、內包材消毒間、倉庫等。
第九條生產場所或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配置足夠數量的非手動式洗手、干手及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應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清潔作業區入口應設置二次更衣室和洗手、干手及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四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條設備設施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預拌粉生產設備一般包括:預處理設備(有該工藝的)、配料設備、混合設備、包裝設備、噴碼設備及其他輔助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與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觸的設備與用具,應使用無毒、無味、抗腐蝕、不易脫落的材料制作,并應易于清潔和保養。設備、工器具等與食品接觸的表面應光滑、無吸收性、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在正常生產條件下不會與食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發生反應,并應保持完好無損。
第十三條生產用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的相關要求。有合理的排水設施和廢水處理設施,排水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并有防止廢水逆流的設計。
第十四條供排水、送回風、CIP清洗及物料管道等應標明名稱和流向。用于測定、控制、記錄的監控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等,應定期檢定、校準、維護,確保準確有效。對溫度有控制要求的生產過程和生產環境,應嚴格進行溫度控制并記錄。
第十五條生產加工過程產生的廢棄物應使用專用設施存放,清潔作業區內的廢棄物應經獨立通道密閉運送。
第十六條檢驗設備一般應具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養箱(有需要的)、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有需要的)、滅菌鍋(有需要的)、生物顯微鏡(有需要的)等。
第五節 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核查
第十七條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核查按照食品預拌粉用途,參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中相應類別食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要求執行。設備布局應當按工藝流程設計,避免交叉污染。工藝流程應科學合理,并符合相關規定。
食品預拌粉生產工藝流程一般包括:原料驗收、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配料、混合、包裝。
第十八條企業應通過危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控制工序,并實施質量控制,制定操作規程。關鍵控制工序可設為:原料驗收、配料、混合。
原料驗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原輔料必須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配料:配料應實時記錄并有復核,防止投料種類和數量有誤。
混合:應經過充分驗證合理確定混合時間,必要時應采用預混工藝保證物料混合的均勻性。
第十九條企業應建立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實際操作應與工藝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節 人員核查
第二十條企業應加強人員管理,人員要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規定。
食品加工人員患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時,應及時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七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制定并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項制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應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采用進口原輔料的生產企業,應當審核進口原輔料供應商、貿易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標準及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要求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根據食品預拌粉的用途,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關于相應類別食品的規定。應指定專人采購、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并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進行專項管理。做好相應的采購、貯存及使用記錄。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建立生產過程控制制度,對生產過程中原料預處理(有該工藝的)、配料、混合、包裝等工序進行嚴格控制,防止微生物、化學、物理污染,并做好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建立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半成品及成品出廠的檢驗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出廠檢驗能力至少應滿足感官、水分、菌落總數(有需要的)、大腸菌群(有需要的)、凈含量的測定。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建立記錄管理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除《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記錄外,還應包括:供應商評價記錄,合格供應商名單,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記錄,配方管理記錄,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使用記錄,生產投料及各關鍵控制工序記錄,不合格原輔料、半成品及成品處置記錄,食品安全自查記錄等。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如電子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產品追溯。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二十八條企業按所申請食品預拌粉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樣品檢驗。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執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九節 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1.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2.食品預拌粉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附件1
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
序號 | 標準號 | 標準名稱 |
1 | GB/T 191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2 | GB /T 317 | 白砂糖 |
3 | GB/T 1354 | 大米 |
4 | GB/T 1355 | 小麥粉 |
5 | GB 272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 |
6 | GB 2759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冷凍飲品和制作料 |
7 | GB 276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8 | GB 276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
9 | GB 2762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10 | GB 2763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 |
11 | GB 4806.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
12 | GB 4806.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
13 | GB/T 5461 | 食用鹽 |
14 | GB 7718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15 | GB 9683 | 復合食品包裝袋衛生標準 |
16 | GB/T 10004 |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干法復合、擠出復合 |
17 | GB 1488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
18 | GB 14881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19 | GB 19644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粉 |
20 | GB/T 20706 | 可可粉 |
21 | GB/T 20976 | 軟冰淇淋預拌粉 |
22 | GB 28050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
23 | GB 31637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淀粉 |
24 | GB 31639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加工用酵母 |
25 | LS/T 3210 | 小麥胚(胚片、胚粉) |
26 | LS/T 3244 | 全麥粉 |
27 | NY/T 2672 | 茶粉 |
注:本表為食品預拌粉生產涉及的主要標準,僅供參考。
附件2
食品預拌粉涉及的檢驗項目與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方法標準 |
1 | 感官要求 | 按照相應的標準 |
2 | 水分 | GB 5009.3 |
3 | 蛋白質 | GB 5009.5 |
4 | 脂肪 | GB 5009.6 |
5 | 總糖 | GB 5009.7 |
GB 5009.8 | ||
GB 5413.5 | ||
6 | 粘度 | GB/T 20976 |
7 | 灰分 | GB 5009.4 |
8 | 總砷 | GB 5009.11 |
9 | 鉛 | GB 5009.12 |
10 | 鎘 | GB 5009.15 |
11 | 總汞 | GB 5009.17 |
12 | 鉻 | GB 5009.123 |
13 | 黃曲霉毒素B1 | GB 5009.22 |
14 | 赭曲霉毒素A | GB 5009.96 |
15 |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 GB 5009.111 |
16 | 玉米赤霉烯酮 | GB 5009.209 |
17 | 苯并[a]芘 | GB 5009.27 |
18 | 標簽 | GB 7718 |
GB 28050 | ||
19 | 菌落總數 | GB 4789.2 |
20 | 大腸菌群 | GB 4789.3 |
21 | 致病菌 | GB 29921中規定的檢驗項目及方法 |
注:本表規定了食品預拌粉檢驗項目和方法標準,僅供參考。具體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以產品執行標準為準。
抄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司 |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8月1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