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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2021版)》的通知(滬衛規〔2021〕16號)

   2021-07-08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634
核心提示:各區衛生健康委,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
 各區衛生健康委,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2021版)》,經2021年6月30日市衛生健康委第28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滬衛計食品〔2016〕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7月1日
 
  上海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2021版)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的在本企業適用的企業標準中,食品安全指標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依法申請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條 (備案部門)
 
  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第四條 (市區分工)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新食品原料、特殊膳食用食品、生食水產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的企業標準備案工作;企業注冊地址位于浦東新區的,由浦東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上述產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企業注冊地址位于轄區,除前款規定以外的食品類別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第五條 (一網通辦)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一網通辦”的規定,依托全流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
 
  第六條 (申請備案)
 
  企業按照本辦法申請企業標準備案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
 
  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七條 (社會公示)
 
  企業在申請備案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并征求意見,公示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網站公示;
 
  (二)內容包括企業標準文本、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和依據情況,企業標準文本包括標準名稱、編號、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食品安全項目及其指標值和檢驗方法;
 
  (三)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企業標準編號)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號)。
 
  企業標準編號由企業根據前款的規定自行編制。
 
  第九條 (備案資料)
 
  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企業標準文本;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具體內容和依據情況;
 
  (三)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委托辦理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以上第(三)(四)項資料中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身份證明等材料,可以在本市“一網通辦”平臺中調用電子證照、數據共享等方式提交、核驗。
 
  第十條 (備案)
 
  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收企業標準備案資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備案要求的應當當場辦結,并在企業標準文本封面上標注備案號。
 
  第十一條 (備案號)
 
  企業標準備案號的編排格式:(上海市國際行政區劃代碼)(四位順序號)S-(四位年代號)。
 
  第十二條 (備案失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企業標準備案自動失效: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生變化與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沖突的;
 
  (二)企業標準已更新的;
 
  (三)企業主動申請備案失效的。
 
  第十三條 (公開)
 
  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標簽: 企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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