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產品的違規宣傳行為,促進保健食品產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及《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保健食品違規宣傳行為的應按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違規宣傳,是指經過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食品,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宣傳;在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銷售宣傳(廣告)中采取虛假、夸大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宣傳。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標示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規宣傳:
(一)保健食品名稱、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適宜人群、食用量與衛生部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所載明的內容不一致。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三)以虛假、夸大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符號描述或暗示產品功能,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四)無法提供證明的"XX監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薦"、"XX授權"等非生產經營企業信息的內容;
(五)未經注冊的商標和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
(六)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七)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五條 在經營企業發現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存在違規宣傳,責令相關產品下架、退返生產企業(包括委托生產企業),要求企業負責人加強管理,嚴把進貨關。經生產企業(包括委托生產企業)重新設計制作,標簽、說明書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方可重新上架銷售。同時通報持有者和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在生產企業(包括委托生產企業)發現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存在違規宣傳,責令企業自行銷毀違規標簽、說明書,按有關規定召回相關產品,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保健食品在銷售宣傳(廣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規宣傳:
(一)保健食品有關宣傳資料(包括宣傳單(冊)、宣傳海報、戶外廣告、文字、圖像、聲音、視頻等)未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二)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
(三)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四)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在推銷產品的過程中虛假、夸大產品功效或向消費者明示或暗示產品具有預防或治療疾病的作用;
(五)法律法規等禁止宣傳的形式和內容。
第八條 發現產品宣傳資料未經審批,沒收所有違規宣傳材料。對生產、經營企業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擅自變更或者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內容進行違規宣傳的,沒收所有違規宣傳材料。
對經營企業無法提供證明表明有關資料由生產企業設計制作,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通報持有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議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對生產企業收回該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發現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在推銷產品過程中,有虛假、夸大產品功效、向消費者明示或暗示產品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行為的,對企業負責人和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指導和宣傳教育;有關人員兩年內不得從事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在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對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到的、投訴舉報(證據確鑿)或外地移交的嚴重違規保健食品廣告,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移送同級工商部門查處。
(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回本省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號。
(三)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有關媒體發布公告。公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產品名稱、批準文號、違規宣傳內容等。
(四)對違法廣告涉及的生產經營企業及品種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進行重點檢查;
(五)對違法廣告發布者進行約見談話、行政指導、行政告誡,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保健食品廣告。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停止該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圍內銷售:
(一)發布嚴重違法廣告且產品抽驗不合格的產品;
(二)多次因發布嚴重違法廣告被公告的產品;
(三)拒不接受約談告誡;
(四)經約談告誡拒不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的產品;
(五)多次因違規宣傳誤導消費者被投訴舉報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整改報告,承諾不再違規宣傳產品。重新設計制作的標簽、說明書和宣傳資料符合有關規定,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重新上架銷售。
生產經營企業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時間段)、相同發布次數針對違法廣告刊登更正啟事,消除違規宣傳不良影響,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可恢復在全省范圍內銷售。
第十四條 對停止全省銷售的產品仍進行違規宣傳或未經批準私自進行生產銷售的企業,按《特別規定》第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日期:201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