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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檢出酸價超標 河南一生產企業被罰5萬

   2020-07-15 食品伙伴網沐夕627
核心提示:7月15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在之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抽檢中,河南一企業生產的
7月15日,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在之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抽檢中,河南一企業生產的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檢出酸價超標,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被漯河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據悉,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4號)中,京東希億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店)銷售的、標稱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檢驗發現,其中酸價(以脂肪計)(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河南省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經查,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該批次不合格粗糧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麻辣味)共計30箱(規格型號252克/袋×28袋/箱,生產日期2020-02-27),于2月29日全部銷售發貨給天津客戶(天津希億食品有限公司),共計211.68公斤,貨值1470元,庫存(未銷售)0箱。
 
  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裁量階次輕微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漯河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漯河市糧樂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了罰款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相關報道: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結果的通告(2020年 第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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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7-15
 
地區: 河南 漯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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