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酒,也稱為露酒,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飲料酒。配制酒在整個酒類生產歷史上是比較年輕的酒類,它的誕生是源于社會的發展、人類膳食結構的不斷改變、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配制酒的生產,由于具有資源豐富、設備簡單、生產周期短、成分可調、經濟效益顯著、易迎合消費者心理等特點,因而其發展極為迅速,但配制酒國家標準相對滯后,市場較為混亂,制約著配制酒行業的發展。為了促進配制酒行業健康發展與技術進步,今年1月7日,全國釀酒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公布了新版國標GB/T 27588《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針對此次意見稿涉及的行業和產品特點,對GB/T 27588-2011《露酒》做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四川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檢測院從配制酒定義、分類、標簽三個方面對新版國標《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
一、定義
新版國標《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中依據 GB/T 17204《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國家標準修訂版將配制酒定義修改為“以發酵酒、蒸餾酒、食用酒精等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飲料酒”。因為在配制酒的實際生產過程中,既存在改變了原基酒風格的產品,也存在仍然保持原酒基風格不變的產品,所以取消了原定義中關于“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描述。
GB/T 27588-2011《露酒》中將露酒定義為“以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或符合相關規定)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新版征求意見稿將露酒從配制酒中單列出來,定義為“以黃酒、白酒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物質,經浸提和/或復蒸餾等工藝或直接加入從輔料中提取的有用成分,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
新版征求意見稿定義下的露酒就有以下幾點有別于其他配制酒,第一:在發酵酒和蒸餾酒中都只能選擇中國傳統的黃酒和白酒作為酒基,不能以食用酒精作為酒基。第二:加入品為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物質,而非一般食用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第三:露酒酒基中不能加入調香白酒,只可加入少量以糧谷為原料制成的發酵酒。調香白酒按照GB/T 17204《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國家標準修訂版中的定義,是添加了添加劑的白酒。也就是說選擇白酒作為酒基的露酒中不含添加劑。那么從定義上就將露酒區別于一般配制酒,是配制酒中更具中國傳統風格的較為高端的產品。第四:配制酒的酒精度(20℃)范圍可以從0.5%vol到68.0%vol,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不能低于20%vol,其中露酒的酒精度不能低于4%vol。
二、分類
1.按照原料來分,可分為動物類、植物類、動植物類以及其他類。動物類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動物及其制品, 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植物類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植物及其制品,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動植物類配制酒:同時利用動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飲料酒。
2.按生產工藝分為:浸提類、復蒸餾類、浸泡發酵類、浸泡蒸餾類、直接調配類和其他。
3.按產品特性分為:露酒;特種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葡萄汽酒等;特種啤酒:果蔬汁型啤酒、果蔬味型啤酒等;果酒(配制型);調香白酒;其他。從產品特性上值得一提的是,將調香白酒也分為配制酒類。
三、標簽
為向消費者提供更為準確的信息,新標對標簽標識提出了新的要求:
1.預包裝產品應至少標示按所采用工藝劃分的類別,即浸提類、復蒸餾類、浸泡發酵類、浸泡蒸餾類、直接調配類,同時也可標示其他分類,同時還應標注含糖量和所用酒基;
2.對于露酒產品,由于多使用藥食同源的材料進行生產,因此建議在標簽中標示每日或每次推薦飲料量以及不適宜人群,為消費者正確選擇產品提供準確信息;
3.采用食用酒精作為溶劑進行浸提動植物類原材料中的有用成分是配制酒生產中常用的方式,因此產品中酒精一部分來自酒基,一部分來自浸提液。露酒產品可使用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作為酒基,其中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可加入以谷物為原料制成的食用酒精,因此當露酒產品加入浸提液時,所用食用酒精僅包括谷物食用酒精。預包裝配制酒在生產中若使用食用酒精(包括浸提液帶入的食用酒精),應在標簽中明示為食用酒精。
相信新版GB/T 27588《配制酒質量通則》實施后,配制酒行業能夠更快更好的發展,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層次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也能更準確地選擇自己想要的產品。
日期:2020-05-12
一、定義
新版國標《配制酒質量通則》征求意見稿中依據 GB/T 17204《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國家標準修訂版將配制酒定義修改為“以發酵酒、蒸餾酒、食用酒精等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輔料和/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飲料酒”。因為在配制酒的實際生產過程中,既存在改變了原基酒風格的產品,也存在仍然保持原酒基風格不變的產品,所以取消了原定義中關于“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描述。
GB/T 27588-2011《露酒》中將露酒定義為“以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或符合相關規定)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新版征求意見稿將露酒從配制酒中單列出來,定義為“以黃酒、白酒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物質,經浸提和/或復蒸餾等工藝或直接加入從輔料中提取的有用成分,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
新版征求意見稿定義下的露酒就有以下幾點有別于其他配制酒,第一:在發酵酒和蒸餾酒中都只能選擇中國傳統的黃酒和白酒作為酒基,不能以食用酒精作為酒基。第二:加入品為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物質,而非一般食用輔料和食品添加劑。第三:露酒酒基中不能加入調香白酒,只可加入少量以糧谷為原料制成的發酵酒。調香白酒按照GB/T 17204《飲料酒術語和分類》國家標準修訂版中的定義,是添加了添加劑的白酒。也就是說選擇白酒作為酒基的露酒中不含添加劑。那么從定義上就將露酒區別于一般配制酒,是配制酒中更具中國傳統風格的較為高端的產品。第四:配制酒的酒精度(20℃)范圍可以從0.5%vol到68.0%vol,以白酒為酒基的配制酒酒精度不能低于20%vol,其中露酒的酒精度不能低于4%vol。
二、分類
1.按照原料來分,可分為動物類、植物類、動植物類以及其他類。動物類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動物及其制品, 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植物類配制酒:利用可食用或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或符合相關規定)的植物及其制品,經再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風格的飲料酒;動植物類配制酒:同時利用動物、植物有用成分制成的飲料酒。
2.按生產工藝分為:浸提類、復蒸餾類、浸泡發酵類、浸泡蒸餾類、直接調配類和其他。
3.按產品特性分為:露酒;特種葡萄酒:利口葡萄酒、加香葡萄酒、葡萄汽酒等;特種啤酒:果蔬汁型啤酒、果蔬味型啤酒等;果酒(配制型);調香白酒;其他。從產品特性上值得一提的是,將調香白酒也分為配制酒類。
三、標簽
為向消費者提供更為準確的信息,新標對標簽標識提出了新的要求:
1.預包裝產品應至少標示按所采用工藝劃分的類別,即浸提類、復蒸餾類、浸泡發酵類、浸泡蒸餾類、直接調配類,同時也可標示其他分類,同時還應標注含糖量和所用酒基;
2.對于露酒產品,由于多使用藥食同源的材料進行生產,因此建議在標簽中標示每日或每次推薦飲料量以及不適宜人群,為消費者正確選擇產品提供準確信息;
3.采用食用酒精作為溶劑進行浸提動植物類原材料中的有用成分是配制酒生產中常用的方式,因此產品中酒精一部分來自酒基,一部分來自浸提液。露酒產品可使用固態法白酒、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作為酒基,其中固液法白酒和液態法白酒可加入以谷物為原料制成的食用酒精,因此當露酒產品加入浸提液時,所用食用酒精僅包括谷物食用酒精。預包裝配制酒在生產中若使用食用酒精(包括浸提液帶入的食用酒精),應在標簽中明示為食用酒精。
相信新版GB/T 27588《配制酒質量通則》實施后,配制酒行業能夠更快更好的發展,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層次的產品和服務,消費者也能更準確地選擇自己想要的產品。
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