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歐盟發布條例(EU) 2020/616,更新批準活性物質精甲霜靈(metalaxyl-M)。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自2020年6月1日起實施,自2021年6月1日起限制使用含有該成分的種子處理植保產品。
歐盟條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刪除相應條目,Part B增加相應條目,編號為140。具體批準信息如下:
日期:2020-05-09
歐盟條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A刪除相應條目,Part B增加相應條目,編號為140。具體批準信息如下:
通用名稱 鑒定編號 | 化學名稱 | 純度 | 批準日期 | 批準期滿 | 分則 |
精甲霜靈
CAS號:70630-17-0 (R)
CIPAC號:580
| N-(甲氧基乙酰基)-N-(2,6-二甲苯基)-D-丙氨酸甲酯 | ≥920g/kg
以下有毒雜質在原藥中不得超過: 2,6-二甲基苯胺:最高0.5g/kg; 4-甲氧基-5-甲基-5H-[1,2]草硫醇2,2-二氧化物:最高1g/kg; 2-[((2,6-二甲基-苯基)-(2-甲氧基乙酰基)-氨基]-丙酸1-甲氧基羰基-乙基酯:最高0.18g/kg | 2020.6.1 | 2035.5.31 | 當用于種子處理時,僅在溫室中播種的種子處理可以被批準。 為執行法規(EC)No 1107/2009條款29(6)的統一原則,須考慮到精甲霜靈的更新報告結論,特別是其中的附件I和II。 在整體評估中,成員國應特別注意: —商業生產原藥的技術參數; —保護操作人員和工人,確保使用條件規定在適當情況下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設備; —在脆弱土壤和/或氣候條件地區使用該物質時,保護地下水; —保護非靶標節肢動物、鳥類和哺乳動物。 使用條件應包括適當的風險減緩措施。 申請者還應在2022年5月6日前,根據(EU)2018/605修訂的(EC)No 1107/2009附件II 3.6.5和3.8.2,確認精甲霜靈不屬于內分泌干擾物質,提交更新評估確認資料。 |
日期:2020-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