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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售賣假冒檳榔,90后店主被起訴索賠

   2020-04-15 湖南法院網梁成文614
核心提示:湖南法院網訊 在網店既銷售正品檳榔,同時又通過網絡采購散裝檳榔和包裝袋,混雜進行銷售,4月14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
湖南法院網訊  在網店既銷售正品檳榔,同時又通過網絡采購散裝檳榔和包裝袋,混雜進行銷售,4月14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了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調解協議,被告當場兌現了賠償款。


  2017年底,被告寧某在淘寶網注冊了一家店鋪進行檳榔銷售,因為“口某王”檳榔比較受外省顧客的歡迎,其便采取正品與假冒產品混合在一起進行銷售,以謀取利益。湖南省口某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被侵權商標專用權人,“口某王”商標經過推廣使用,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1年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復認定“口某王”商標為馳名商標。該公司經調查發現被告寧某在淘寶網店鋪中銷售假冒“口某王”檳榔,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損失11萬元并停止侵權。


  據了解,寧某因銷售假冒“口某王”檳榔被長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立案偵查。同時,湖南省口某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寧某承擔民事責任,婁底中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


  法官釋法: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權利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寧某自行采購帶有“口某王”商標標識的包裝袋包裝檳榔并銷售,侵害了“口某王”商標權利人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些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誤認為網絡交易是無人監管的“真空”地帶,從而觸犯法律。其實,網絡并非法外之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因此,銷售假冒商品具備法定情節,除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外,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嚴格守法經營,切莫觸碰法律紅線。



日期:2020-04-15
 
地區: 湖南 婁底市
行業: 果蔬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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