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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2020年第11期)

   2020-03-21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547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飲料、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乳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制品、水產制品、飲料、冷凍飲品、食用農產品和餐飲食品等11類食品1017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997批次、不合格樣品20批次(見附件),檢出食品添加劑超標、農獸藥殘留超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標等。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劑超標
 
  (一)湖州鳳凰山莊餐飲有限公司湖州府酒店加工自制的芥末海蜇,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二)湖州吳興新五豐樓傳統菜館加工自制的涼拌海蜇,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三)遂昌陳增旗副食品店(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府前中心市場一樓店面)銷售的五香榨菜,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四)江山市六必居醬菜園(江山市雙塔街道云賓路28幢23號)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涪陵區洪麗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傳統風干五香榨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五)湖州吳興皇冠大酒店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醋泡海蜇,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凱承花園酒店(安吉)有限公司溫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加工自制的海蜇,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溫州市鹿城區大南君芳咸菜店(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大南門農貿市場咸菜區)銷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八)溫州市鹿城區大南美靜咸菜店(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大南門農貿市場咸菜區)銷售的醬黃瓜,苯甲酸及其鈉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農獸藥殘留超標
 
  (一)衢州東方商廈有限公司龍洲店(經營者:唐梅芳)銷售的冰鮮黃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食品檢驗檢測研究院。衢州東方商廈有限公司龍洲店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杭州蕭山新農都物流中心春芝冷凍家禽經營部銷售的木頭鴨,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平陽疏港大道分公司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四)浙中農副產品物流中心7區30號攤位駱華平銷售的黑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五)嘉興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海寧銀泰分公司銷售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六)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銷售的活鯽魚,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七)杭州蔬菜物流有限公司12629號攤位劉振東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八)杭州南莊兜農副產品有限公司101號攤位周東德銷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及加工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杭州)。
 
  三、微生物污染
 
  (一)南潯劉家喜副食品銷售的標稱江蘇景江純凈水廠生產的包裝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二)嘉善禮波供水服務站銷售的標稱嘉興怡品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其他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四、其他污染物超標
 
  (一)浙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小河路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青島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永輝優選饞大獅烤鱈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青島市北洋食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杭州聯華華商集團有限公司德清中興路世紀聯華超市銷售的標稱龍口市三明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風琴魷魚絲,N-二甲基亞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嘉興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溫州、湖州、嘉興、金華、衢州、麗水等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杭州、溫州、湖州、嘉興、衢州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8日

  附件:   1.關于部分不合格項目的說明170357.doc
 
     2.食品抽檢不合格-20200318170310.xls


     3.食品抽檢合格-20200318170324.xls




日期:2020-03-21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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