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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消“十三五”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免稅額度管理的通知【財關稅〔2020〕4號】

   2020-02-25 財政部868
核心提示:公安部、安全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
公安部、安全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發揮進口稅收政策效用,適應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26號)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修訂如下:
 
  一、刪除財關稅〔2016〕26號通知正文第二條中“、數量”。
 
  二、對財關稅〔2016〕64號:
 
  (一)刪除通知正文第四條共八處“、數量”和“和數量”。
 
  (二)刪除通知正文第四條第(一)項中“產業主管部門應在免稅進口建議中,對建議數量的增減情況進行分析說明,其中以育種或繁殖為目的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建議數量應以確保野生動植物存活和種群繁衍的合理需要為限。”、“,可以包括連續數個年度免稅進口數量”、“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數量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核定數量的40%”、“對于每個免稅品種,產業主管部門標注確認的免稅數量合計,不得超出對該品種核定的年度免稅進口計劃數量。”、“,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免稅進口計劃數量的40%以內”。
 
  (三)將通知正文第四條第(一)項第4點“標注確認進口單位所進口的品種和數量是否符合年度免稅進口計劃所核定的免稅品種、數量范圍”修改為“標注確認進口單位所進口的商品是否符合免稅政策規定”。
 
  (四)刪除通知正文第五條“,并對免稅進口計劃執行率較低的品種,進行分析說明”、“以及超過上一年度核定免稅計劃數量40%”和“和數量”。
 
  (五)修改通知附件2至附件7表格有關內容,修改后的表格詳見附件1至附件6。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附件1. 20XX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建議表.pdf
 
  2、   附件2.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pdf
 
  3、   附件3.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種子苗木(種用)進口許可表.pdf


  4、   附件4. 國家瀕管辦進口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確認表.pdf
 
  5、   附件5. 20XX年種子(苗)、種畜(禽)和魚種(苗)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pdf
 
  6、   附件6. 20XX年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劃執行情況表.pdf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8日
 



日期:2020-02-25
 
行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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