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標簽往往是產品召回的原因之一。如果標簽標示不正確,如缺少過敏原聲明,或標注的營養成分含量與實際不符,都可能成為食品被召回的原因。2006年至2009年間,荷蘭因標簽不正確而導致的產品召回數占總數的20.5%.英國消費者投訴某些肉餡所標注的脂肪含量比實際值低之后,英國食品標準局對所涉及產品進行了抽檢,結果發現18%的抽檢樣品的脂肪含量均比標注值高很多。愛爾蘭也進行了類似的檢驗,結果發現25%的面條均含有輻射成分,但生產商卻沒有在標簽上標明此信息。由于法規更新速度快,并且常常附加額外的地方性要求,因此應經常檢查食品標簽,以確定您的產品標簽符合銷售地的最新法規。
在歐盟,標簽的法規的立法基礎是1978年12月18日頒布的理事會指令79/112/EEC.該指令由歐盟各成員國有關出售給終端消費者的食品標簽、展示及廣告的法律發展而來。該法規發布后,已經過了多次修訂,各成員國均可以針對歐盟總則(橫向)提出具體的反對意見(縱向)。
根據以上法規及其修訂,標簽上應標注的重要信息包括:
. 產品名稱
. 成分列表
. 各種成分的數量
. 最短使用時間
. 具體儲存條件或使用條件
. 生產商或包裝商的商號及地址
. 使用說明
. 產地(如不提及可能給消費者造成誤導時)
. 凈重
. 如飲料中酒精含量超過1.2%,應標注有效酒精含量(%)
為了加強說明性和合理性,歐洲議會于2000年3月20日頒布了2000/13/EC指令,用于取代79/112/EEC指令。新指令整合了之前的所有修訂。同時,經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批準,新法規規定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過敏原信息。
由于使用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的情況越來越多,因此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針對此類標簽的規定。《歐盟公報》(QJEU)于2006年12月30日發布了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在2006年12月20日頒布的有關食品營養和健康聲稱 的(EC) No 1924/2006規定。在本規定中,用于表示營養宣稱的用語在營養限值的旁邊標示,所做宣稱與同等的相關常規食品(例如淡蛋黃醬與普通淡蛋黃的比較)相比應符合規定。
該規定仍有待完善,因為使用健康聲稱所必須的食品數據圖仍未確定。
2011年7月6日,歐洲議會同意了歐盟有關食品標簽的新規定。其目的在于讓信息更加清晰易懂,具體包括以下信息:
. 卡路里值
. 脂肪含量
. 飽和脂肪酸
. 鹽分
. 糖分
. 蛋白質
. 過敏原
此外,需要標明產地的食品的范圍擴大至新鮮豬肉、雞肉、山羊肉和綿羊肉。自規定在《歐盟公報》上發布起,給予企業3年時間來適應新規定。考慮到營養值的標注標準,在強制執行上述規定之前將有5年的過渡期。預計新規定將于2011年10月發布。
由于法律環境變更迅速,應該按照所涉及的法規對標簽內容進行仔細審查,以避免發生錯誤標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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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文件見:http://www.europarl.europa.eu/en/pressroom/content/20110705IPR23384/html/Food-labels-clearer-information-for-consumers
日期:201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