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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省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0-01-08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870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廳屬各單位:  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廳屬各單位:

  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全面推廣應用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的通知》(農質發〔2018〕9號)要求,我廳制定了《安徽省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月7日


  安徽省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管理服務能力,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保障公眾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國家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前的質量安全追溯。


  適用于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快速檢測數據上傳與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運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蹤記錄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過程和農產品流向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監管和公眾查詢需要的管理措施。不包括包裝說明、標簽標識、合格證明、自我承諾等紙質信息追溯載體。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快檢是指鄉鎮、生產經營主體運用快檢設備檢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上傳、處置等。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屠宰廠(場),其他主體參照本辦法使用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追溯平臺”)。省追溯平臺內容主要有快檢數據、例行監測、綜合執法、質量安全追溯、紅榜和黑名單等。


  本辦法所稱“追溯標識”是指省農業農村廳依法持有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類(Logo圖案)版權標識,用以標示經審核符合省追溯平臺要求的可追溯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追溯憑證”是指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包含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記錄、質量保證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追溯平臺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負責農產品快速檢測數據管理和利用,負責與國家追溯平臺數據對接。


  負責建立全省統一的省追溯平臺,統一追溯標識。


  負責編制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省追溯平臺,開展生產經營主體產品流向追溯管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建立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信息庫;


  (二)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快檢相關信息采集和傳輸,負責與省追溯平臺對接,定期對省追溯平臺域內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平臺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三)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督促檢查追溯和快檢工作開展情況,為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上傳信息,開展追溯平臺對接等提供指導、培訓服務。


  第二章  追溯運行


  第六條  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注冊申請。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新。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確因特殊原因可放寬至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通過后,上報省追溯平臺,5個工作日內開通省追溯平臺使用權限,生成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身份標識。


  第七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定期普查,建立監管名錄,報送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進行主體注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對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農產品按規定實行快檢,數據實時上傳省追溯平臺。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鎮快檢不合格農產品處置工作,并及時在省追溯平臺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申請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主動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追溯產品承諾書,對其相關追溯責任義務及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三品一標”農產品率先納入追溯平臺管理。


  鼓勵、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所建追溯平臺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自建追溯平臺與省級追溯平臺實現對接,便于省級追溯平臺對接國家追溯平臺,推進全省追溯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第九條  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內部管理員(簡稱“內管員”)、配備實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裝備條件,履行追溯義務。


  第十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按照省追溯平臺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如實填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全稱、負責人、聯系方式、產地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產品名稱、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農產品生產日期或批次、認定認證許可登記情況、檢測信息、追溯憑證等。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具備賦碼條件的農產品或農產品包裝上加施追溯標識。農產品交易時,農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重復加施追溯標識。沒有加施追溯標識的農產品,提供追溯憑證。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時,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入市追溯憑證;進入農產品展會時,按照規定提供追溯憑證;進入長三角農產品市場時,按照規定提供追溯憑證。


  第十三條  省追溯平臺開通綜合執法和市、縣例行監測功能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抽檢、例行監測、綜合執法過程中,積極采集相應的監管、執法、監測等業務數據,并及時上傳信息至省追溯平臺,并通過省追溯平臺上傳至國家追溯平臺。


  第三章 管理運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追溯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形責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省追溯平臺使用資格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盜用、冒用、偽造電子身份標識、追溯憑證及農產品追溯標識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農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挖掘利用省追溯平臺采集的快檢和追溯數據資源價值,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精準化和可視化,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分析決策和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應用追溯平臺查詢追溯信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進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對追溯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依據相應法律條例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日期:2020-01-08
 
地區: 安徽
行業: 糧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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