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結合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追溯平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請于12月9日前,以紙質及電子郵件形式反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站。
聯系人:程曉昕;電話:0551-62618921;傳真:0551-62671651;郵箱:chengxxin@126.com;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7號皖西南培訓樓603。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2月3日
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管理辦法
(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管理能力,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保障公眾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國家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前的質量安全追溯。
適用于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站(檢測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快速檢測數據管理和數據上傳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運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蹤記錄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過程和農產品流向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監管和公眾查詢需要的管理措施。不包括包裝說明、標簽標識、合格證明、自我承諾等紙質信息追溯載體。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快檢是指鄉鎮、生產經營主體運用快檢設備,檢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上傳、處置等。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屠宰廠(場),其他主體參照本辦法使用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追溯平臺(以下簡稱“省追溯平臺”)。省追溯平臺主要有快檢數據上傳、例行檢測、數據上傳、綜合執法數據上傳、質量安全追溯、紅榜和黑名單。
本辦法所稱“追溯標識”是指省農業農村廳依法持有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類(Logo圖案)版權標識,用以標示經審核符合省農產品質量追溯平臺要求的可追溯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追溯憑證”是指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包含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記錄、質保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 省追溯平臺由安徽省農業農村廳主辦,安徽農業大學技術團隊支撐,農業農村廳負責平臺管理、運行管護和綜合協調。分工如下:
(一)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編制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省追溯平臺,統一追溯標識。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與國家追溯平臺數據對接,農產品快速檢測數據管理和利用。
(二)安徽農業大學技術團隊負責省追溯平臺技術支撐、技術維護、功能優化和擴展升級。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制度。縣級農業農村局組織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省追溯平臺,開展生產經營主體產品流向追溯管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建立農產品生產主體信息庫;
(二)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快檢相關信息采集和傳輸,負責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對接,定期對平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平臺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三)負責組織規模以上農業生產主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
(四)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督促檢查追溯和快檢工作開展情況,為農業生產主體上傳信息,開展追溯系統對接等提供指導、培訓服務。
第二章 追溯運行
第六條 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注冊申請。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新。
縣農業農村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報省追溯平臺,5個工作日內開通省追溯平臺使用權限,生成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身份標識。
第七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定期普查,建立監管名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進行主體注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農產品按規定實行快檢,數據實時上傳省追溯平臺。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鄉鎮快檢不合格農產品處置工作,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申請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主動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追溯產品承諾書,對其相關追溯責任義務及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三品一標”農產品率先納入追溯平臺管理。
鼓勵、支持各地農業農村局所建追溯平臺和生產經營主體自建追溯平臺與省級追溯平臺實現對接,便于省級追溯平臺信息對接國家追溯平臺,推進全省追溯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第九條 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內部管理員(簡稱“內管員”)、配備實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裝備條件,履行追溯義務。
第十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按照省追溯平臺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如實填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全稱、簡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聯系方式、產地信息、產品名稱、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名稱、使用量、使用時間)、農產品生產日期或批次、認定認證許可登記情況、檢測信息、信息錄入員以及追溯碼等基本追溯信息。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具備賦碼條件的農產品或農產品包裝上加施追溯標識。農產品交易時,農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重復加施追溯標識。沒有加施追溯標識的農產品,提供追溯憑證。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時,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入市追溯憑證;進入農產品展會時,按照規定提供進入展會追溯憑證;進入長三角市場時,按照規定提供入市追溯憑證。
第十三條 省追溯平臺開通執法和定量監測功能后,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在抽檢、例行監測、執法過程中,積極現場采集相關監管、執法、監測等業務數據,并及時上傳信息至省追溯平臺。
第三章 管理運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追溯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形責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省追溯平臺使用資格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濫用農產品追溯憑證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農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十六條 挖掘利用省追溯平臺采集的快檢和追溯大數據資源價值,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精準化和可視化,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分析決策和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應用省追溯平臺查詢追溯信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進行社會監督。各級農業農村局、行業協會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各類新媒體等,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快檢和追溯的公益宣傳,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質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認識,提高消費者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認知度,打造質量安全放心的安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公共品牌。
第十八條 對追溯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由當事人負責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情形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在試行。
日期:2019-12-04
聯系人:程曉昕;電話:0551-62618921;傳真:0551-62671651;郵箱:chengxxin@126.com;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197號皖西南培訓樓603。
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2019年12月3日
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管理辦法
(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智慧管理能力,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保障公眾消費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國家追溯平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前的質量安全追溯。
適用于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站(檢測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快速檢測數據管理和數據上傳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是指運用信息化的方式,跟蹤記錄生產經營主體、生產過程和農產品流向等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滿足監管和公眾查詢需要的管理措施。不包括包裝說明、標簽標識、合格證明、自我承諾等紙質信息追溯載體。
本辦法所指農產品質量安全快檢是指鄉鎮、生產經營主體運用快檢設備,檢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上傳、處置等。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包括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屠宰廠(場),其他主體參照本辦法使用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與追溯平臺(以下簡稱“省追溯平臺”)。省追溯平臺主要有快檢數據上傳、例行檢測、數據上傳、綜合執法數據上傳、質量安全追溯、紅榜和黑名單。
本辦法所稱“追溯標識”是指省農業農村廳依法持有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圖形類(Logo圖案)版權標識,用以標示經審核符合省農產品質量追溯平臺要求的可追溯農產品。
本辦法所稱“追溯憑證”是指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包含產品名稱、生產單位、生產記錄、質保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 省追溯平臺由安徽省農業農村廳主辦,安徽農業大學技術團隊支撐,農業農村廳負責平臺管理、運行管護和綜合協調。分工如下:
(一)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編制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劃,組織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建立全省統一的省追溯平臺,統一追溯標識。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與國家追溯平臺數據對接,農產品快速檢測數據管理和利用。
(二)安徽農業大學技術團隊負責省追溯平臺技術支撐、技術維護、功能優化和擴展升級。
第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加強與同級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協調配合,推動建立農產品追溯二維碼制度。縣級農業農村局組織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省追溯平臺,開展生產經營主體產品流向追溯管理,將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建立農產品生產主體信息庫;
(二)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和快檢相關信息采集和傳輸,負責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對接,定期對平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平臺正常、安全、有效運行。
(三)負責組織規模以上農業生產主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
(四)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督促檢查追溯和快檢工作開展情況,為農業生產主體上傳信息,開展追溯系統對接等提供指導、培訓服務。
第二章 追溯運行
第六條 鼓勵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填寫主體信息,上傳證明材料,提交注冊申請。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及時更新。
縣農業農村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資料審核。審核通過后,上報省追溯平臺,5個工作日內開通省追溯平臺使用權限,生成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身份標識。
第七條 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對轄區內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定期普查,建立監管名錄,報送縣農業農村局,指導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登錄省追溯平臺進行主體注冊。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種植業、畜禽業、水產業農產品按規定實行快檢,數據實時上傳省追溯平臺。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鄉鎮快檢不合格農產品處置工作,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八條 申請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主動向縣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追溯產品承諾書,對其相關追溯責任義務及信息真實性進行承諾。“三品一標”農產品率先納入追溯平臺管理。
鼓勵、支持各地農業農村局所建追溯平臺和生產經營主體自建追溯平臺與省級追溯平臺實現對接,便于省級追溯平臺信息對接國家追溯平臺,推進全省追溯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
第九條 加入省追溯平臺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要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內部管理員(簡稱“內管員”)、配備實施追溯管理的必要裝備條件,履行追溯義務。
第十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按照省追溯平臺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如實填報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全稱、簡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聯系方式、產地信息、產品名稱、生產過程、投入品使用(名稱、使用量、使用時間)、農產品生產日期或批次、認定認證許可登記情況、檢測信息、信息錄入員以及追溯碼等基本追溯信息。
第十一條 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在具備賦碼條件的農產品或農產品包裝上加施追溯標識。農產品交易時,農產品包裝未改變的,不重復加施追溯標識。沒有加施追溯標識的農產品,提供追溯憑證。
第十二條 農產品在進入批發市場、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單位時,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入市追溯憑證;進入農產品展會時,按照規定提供進入展會追溯憑證;進入長三角市場時,按照規定提供入市追溯憑證。
第十三條 省追溯平臺開通執法和定量監測功能后,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在抽檢、例行監測、執法過程中,積極現場采集相關監管、執法、監測等業務數據,并及時上傳信息至省追溯平臺。
第三章 管理運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在線監控、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追溯實施情況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形責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其省追溯平臺使用資格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采集義務,故意或惡意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
(二)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不依照本辦法履行追溯信息傳遞義務,造成追溯信息和追溯鏈條不能向下傳遞的;
(三)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濫用農產品追溯憑證的;
(四)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未按照追溯批次管理規定,故意或惡意造成農產品混批,導致線上信息與線下實物不符,欺騙消費者的。
第十六條 挖掘利用省追溯平臺采集的快檢和追溯大數據資源價值,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精準化和可視化,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分析決策和應急指揮調度能力。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或個人應用省追溯平臺查詢追溯信息,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進行社會監督。各級農業農村局、行業協會要積極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各類新媒體等,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快檢和追溯的公益宣傳,增強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對質量安全追溯重要性的認識,提高消費者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認知度,打造質量安全放心的安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公共品牌。
第十八條 對追溯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農產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由當事人負責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情形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在試行。
日期:201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