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1日,美國宣布規定以下商品內/表殺蟲劑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殘留的許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規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關異議及聽證要求必須與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號:EPA-HQ-OPP-2007-0097.
日期:2007-10-23
2007年9月21日,美國宣布規定以下商品內/表殺蟲劑氟磺胺草醚(Fomesafen)混合殘留的許可限量:干豆:0.05 ppm:及四季豆:0.05 ppm。
本法規于2007年9月12日生效。有關異議及聽證要求必須與2007年11月13日、或之前收悉,并注明文案號:EPA-HQ-OPP-2007-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