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6日,智利發布TBT通報G/TBT/N/CHL/163/Add.1稱,食品衛生條例第452、453、454、456、458、464條“關于茶、巴拉圭茶、咖啡、草藥的規定”的評議期延長至6月20日。新修訂的智利食品衛生條例第452、453、454、456、458、464條如下:
日期:2011-07-01
原法規 | 修訂后(修訂部分以下劃線標出) |
第452條, 茶,是用茶樹屬的新葉、葉芽、葉柄或莖,通過脫水、發酵或非發酵制成的。 | 第452條, 茶,是用茶樹屬的新葉、葉芽、葉柄或莖,通過脫水、發酵或非發酵/酶催化氧化制成的。 |
第453條, 根據發酵過程的不同,茶被分為非發酵綠茶,黑茶/中國茶,褐色全/部分發酵茶,三種茶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a)最高含有20%的葉柄、莖; 濕度低于12%; 總灰分不高于8%,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皆以干物質重量計); b)以干物質重量計, 含有最低1%的咖啡因, 中國茶中水合提取物最低為24%, 綠茶中水合提取物最低位28%。 | 第453條, 各種類型的茶、茶粉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a)最高含有20%的葉柄、莖; 濕度低于12%; 總灰分不高于8%,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皆以干物質重量計); b)以干物質重量計, 含有最低1%的咖啡因, 茶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售賣,包括茶葉、茶粉、液體茶飲料、(單獨的或復合的)復水茶 |
第454條, 巴拉圭茶是指用冬青屬的特定植物(I.brasiliensis,I. paraguariensis)的葉、嫩枝、葉芽、葉柄或莖,通過干燥、微烤、切碎等步驟得到的茶。巴拉圭茶必須滿足如下技術要求: a)至少含有0.7%的咖啡因和25%的提取物,以干物質重量計; b)濕度低于11%, 總灰分低于9%,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5%(皆以干物質重量計), 以70mm長、2.5mm寬篩子過濾時,篩余物至多30% | 第454條, 巴拉圭茶是指用冬青屬的特定植物(I.brasiliensis,I.paraguariensis)的葉、嫩枝、葉芽、葉柄或莖,通過干燥、微烤、切碎等步驟得到的茶。巴拉圭茶必須滿足如下技術要求: a)至少含有0.7%的咖啡因和25%的提取物,以干物質重量計; b)濕度低于11%, 總灰分低于9%,10%鹽酸消解后總灰分不高于1.5%(皆以干物質重量計), 以70mm長、2.5mm寬篩子過濾時,篩余物至多30% c)不應含有其他無關的植物成分:至多1.0%, 巴拉圭茶種子:至多1.0% 巴拉圭茶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售賣,包括茶葉、茶粉、液體茶飲料、復水茶(單獨的或復合的) |
第456條, 可溶咖啡/速溶咖啡,是指由新鮮焙烤咖啡豆的提取物脫水制得的均一狀粉末,不添加其他任何成分。干物質中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2.5%,濕度不得大于5%,速溶咖啡或脫咖啡因咖啡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0.3%(以干物質重量計) | 第456條, 可溶咖啡/速溶咖啡,是指由新鮮焙烤咖啡豆的提取物脫水制得的均一狀粉末,不添加其他任何成分。干物質中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2.5%,濕度不得大于5%,速溶咖啡或脫咖啡因咖啡中的咖啡因含量不得高于0.3%(以干物質重量計) 碳烤咖啡、可溶咖啡/速溶咖啡、脫咖啡因咖啡及非脫咖啡因咖啡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咖啡粉、單一/復合液體咖啡飲料、單一/復合固體咖啡飲料等形式售賣。 |
第458條 可溶/速溶咖啡替代品是由上一條所提到的咖啡替代品的水提物經脫水干燥后得到的產品。其濕度不得超過5%,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示出產品屬性。 | 第458條 可溶/速溶咖啡替代品是由上一條所提到的咖啡替代品的水提物經脫水干燥后得到的產品。其濕度不得超過5%,必須在產品標簽上明確標示出產品屬性。 碳烤咖啡、可溶咖啡/速溶咖啡、脫咖啡因咖啡及非脫咖啡因咖啡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咖啡粉、單一/復合液體咖啡飲料、單一/復合固體咖啡飲料等形式售賣。 |
第464條, 草藥香料應使用合適的包裝材料以保持其風味處于最佳狀態 | 第464條, 草藥香料應使用合適的包裝材料以保持其風味處于最佳狀態 草藥香料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如葉子、粉狀、茶飲料、單一/復合液體飲料、單一/復合固體飲料等形式售賣 |
日期:201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