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春節食品專項抽檢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4號),涉及我區2家生產經營企業。現將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銷售的標稱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食品魚皮花生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銷售的標稱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食品魚皮花生(商標:簡農,規格型號:508g/瓶,生產日期:2018-09-15),經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過氧化值檢出值為0.80,標準值為≤0.50)。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產了魚皮花生(生產日期:2018-09-15)75瓶,總計38.1公斤,銷售價格為18元/瓶,貨值金額1350元,該批次產品已召回35瓶,其余產品已銷售。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50元、沒收不合格食品魚皮花生35瓶,并處罰款60000元,罰沒款合計60450元。
經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銷售的魚皮花生(生產日期:2018-09-15)共購進25瓶,總計12.7公斤,銷售價格為30元/瓶,貨值金額750元,該批次產品已銷售。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該超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能夠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免于行政處罰,但因該商場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通過排查,發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該公司在儲運過程中由于操作時間、溫度控制等方面出現紕漏,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加強生產、儲運環節的質量控制,強化出廠檢驗,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日期:2019-04-01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中,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銷售的標稱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食品魚皮花生(商標:簡農,規格型號:508g/瓶,生產日期:2018-09-15),經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過氧化值檢出值為0.80,標準值為≤0.50)。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共生產了魚皮花生(生產日期:2018-09-15)75瓶,總計38.1公斤,銷售價格為18元/瓶,貨值金額1350元,該批次產品已召回35瓶,其余產品已銷售。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做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50元、沒收不合格食品魚皮花生35瓶,并處罰款60000元,罰沒款合計60450元。
經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銷售的魚皮花生(生產日期:2018-09-15)共購進25瓶,總計12.7公斤,銷售價格為30元/瓶,貨值金額750元,該批次產品已銷售。該企業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該超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能夠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免于行政處罰,但因該商場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新疆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南湖店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新疆哎呦喂食品有限公司通過排查,發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該公司在儲運過程中由于操作時間、溫度控制等方面出現紕漏,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要求,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加強生產、儲運環節的質量控制,強化出廠檢驗,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日期:2019-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