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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隆林:超市經營侵權商品 市場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2019-04-01 廣西隆林網陳廷王265
核心提示: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
   近日,隆林各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某超市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漓明TM精釀1998”啤酒,并將案件查處情況向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通報。 
  2019年春節前夕,原自治縣工商局接到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舉報:隆林某超市所銷售的“漓明TM精釀1998”啤酒與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漓泉1998”啤酒相近似,涉嫌侵犯了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予以查處。經查實:2018年12月初,南寧某投資有限公司簽發授權委托書,授權隆林某超市為隆林特約總經銷商。2019年1月中旬,超市從該投資公司購進“漓明TM精釀1998”啤酒950件到隆林進行銷售。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漓明TM精釀1998”啤酒上使用的標簽與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1998+圖形”注冊商標相近似,該超市上述經營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
 
  鑒于超市能證明上述侵權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超市停止銷售上述侵權啤酒。



日期:2019-04-01
 
地區: 廣西
行業: 認證體系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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