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關于修訂〈自由貿易協定〉及〈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正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中國與智利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doc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8日
日期:2019-03-01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doc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8日
日期:2019-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