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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19年第6期)

   2019-02-15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717
核心提示: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酒類、冷凍飲品、水產制品和食用農產品等4類食品418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398
   近期,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酒類、冷凍飲品、水產制品和食用農產品等4類食品418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398批次,不合格樣品20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酒類83批次,不合格2批次;冷凍飲品5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產制品150批次,不合格4批次;食用農產品180批次,不合格13批次。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
 
  (1)樂清市城南徐培利食品店銷售的標稱溫州市錦琳水產加工場生產的海蜇頭(即食海蜇),菌落總數的檢出值分別為2.6×105CFU/g、2.7×105CFU/g、2.9×105CFU/g、2.8×105CFU/g、2.5×105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105CFU/g且至少3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104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2)湖州物美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黑芝麻,酸價的檢出值為5.2(KOH)mg/g,比標準規定≤3(KOH)mg/g高出0.71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3)金華市金東區東孝街道東關菜市場(經營者:周建元),尼卡巴嗪殘留標志物的檢出值為545μg/kg,比標準規定≤200μg/kg高出1.7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4)金華市婺城區新獅駱家塘綜合市場(經營者:徐寶華),尼卡巴嗪殘留標志物的檢出值為996μg/kg,比標準規定≤200μg/kg高出3.98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5)金華市金東區武兆影調料店,酸價的檢出值為7.0(KOH)mg/g,比標準規定≤3(KOH)mg/g高出1.3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6)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冷凍食品交易市場阿生水產品經營部,沙拉沙星的檢出值為119μg/kg,比標準規定≤10μg/kg高出10.9倍;磺胺類(總量)的檢出值為4.73×103μg/kg,比標準規定≤100μg/kg高出46.3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7)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冷凍食品交易市場多賓家禽經營部,磺胺類(總量)的檢出值為3.39×103μg/kg,比標準規定≤100μg/kg高出32.9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8)杭州駱家莊農貿市場謝忱家禽店,磺胺類(總量)的檢出值為460μg/kg,比標準規定≤100μg/kg高出3.6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9)寧波市肉禽蛋批發市場冷庫3號攤位(經營者:江福友),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的檢出值為6.10×103μg/kg,比標準規定≤100μg/kg高出60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10)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寧波市肉禽蛋批發市場出白禽攤位(經營者:施祝海),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的檢出值為2.83×103μg/kg,比標準規定≤100μg/kg高出27.3倍。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11)衢州市順風釀造有限公司生產的黃酒(浙江黃酒),酒精度(20℃)的檢出值為13.4%vol,不符合標準規定的9.0±1.0%vol(標簽明示)。檢驗機構為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國家黃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2)杭州不忘初心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山東帆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墨魚干,N-二甲基亞硝胺的檢出值為17.5μg/kg,比標準規定≤4.0μg/kg高出3.38倍。檢驗機構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13)蘇寧易購陸龍旗艦店(經營者為杭州陸龍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在蘇寧易購(網站)銷售的標稱浙江陸龍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陸龍休閑80g烤魚片,N-二甲基亞硝胺的初檢值為35.9μg/kg,復檢值為61.3μg/kg,標準規定為≤4.0μg/kg。初檢機構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機構為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14)嘉興市水產肉食品批發市場小王海蜇批發部銷售的標稱瑞安市臣飛水產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頭,鋁的殘留量檢出值為1035mg/kg,比標準規定≤500mg/kg高出1.1倍。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
 
  (15)寧波市奉化區西塢東乾超市銷售的標稱余姚市名邦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白酒(寧波大曲),酒精度(20℃)的檢出值42.5%vol,不符合標準規定的55±1.0%vol(標簽明示)。檢驗機構為紹興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國家黃酒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16)寧波市鄞州邱隘邱陽棒冰批發部銷售的標稱寧波盛豐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色侶情(組合型冰棍),大腸菌群的檢出值分別為130CFU/g、130CFU/g、80CFU/g、60CFU/g、55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0CFU/g且至少3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17)寧波市蔬菜批發市場內202號(經營者:趙雨生)銷售的芹菜,毒死蜱的檢出值為0.085mg/kg,比標準規定≤0.05mg/kg高出0.7倍。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18)寧波市蔬菜批發市場內243號(經營者:王美玲)銷售的茄子,鎘的檢出值為0.12mg/kg,比標準規定≤0.05mg/kg高出1.4倍。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19)寧波市蔬菜批發市場內252號(經營者:周利君)銷售的芹菜,氧樂果的檢出值為1.87mg/kg,比標準規定≤0.02mg/kg高出92.5倍。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20)杭州蕭山建玲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茄子,鎘的檢出值為0.13mg/kg,比標準規定≤0.05mg/kg高出1.6倍。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通報相關地市依法予以查處。要求寧波、溫州、衢州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金華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杭州、寧波、湖州、金華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上述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90日內向我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檢驗項目
 
     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
 
  附件:
 
     食品抽檢合格-20190213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90213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02月13日



日期:2019-02-15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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