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農委: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調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非洲豬瘟防控會議、文件精神,結合當前全省非洲豬瘟防控實際,決定全省生豬養殖、運輸、屠宰以縣為單位實行封閉管理,暫停生豬跨縣(市、區)調運。有關調運政策規定如下:
一是飼養環節,確需跨縣調運苗豬的,苗豬必須來自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同一公司內部場點調運的除外),只能使用備案車輛實行點對點運輸,一車每次只能運輸同一場(戶)苗豬,嚴格實行一車一場(戶)一證。
二是屠宰環節,用于代宰的生豬只能從屠宰企業所在縣(市、區)內收購。確需調進生豬用于屠宰企業自營(屠宰企業自己收購生豬、自己屠宰、自己銷售產品)屠宰的,只可從外縣(市、區)規模養殖企業(規模標準暫定為育肥豬存欄500頭以上,公司+農戶企業規模以該企業在該縣總飼養量計)收購生豬,嚴格實行備案車輛點對點運輸管理,一車每次只能運輸同一場(戶)肉豬,嚴格一車一場(戶)一證。
三是沒有定點屠宰企業的縣(市、區),由設區市統一協調,按照就近原則指定1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作為該縣代宰服務企業,設區市要制定并落實嚴格的管理措施。
四是各縣(市、區)要對照調運管理要求,對申報有生豬調出縣(市、區)的養殖企業,從動物防疫條件、飼養管理、養殖規模、種畜禽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公布可調出苗豬或育肥豬的養殖場名單。11月30日前,各縣(市、區)要將符合調運出縣條件的養殖企業名單匯總后逐級上報至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統一向外公布。
五是各地要切實加強動物檢疫票證管理工作,嚴禁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嚴禁違規使用、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布名單中的規模養殖場,其生豬確需調至本省其他縣(市、區)的,檢疫證須由官方獸醫、監督分所負責人、縣級所負責人聯合簽發;所有屠宰企業不得接收和屠宰無檢疫證、證物不符及其他違規調運的生豬;生豬調入地要加強核查,發現違規出證的,要及時上報。嚴禁不履行聯合簽發出縣檢疫證明的不作為行為。聯系人:吳茜,電話:18900665077,郵箱:1339987510@qq.com。
以上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日期:2019-01-29
為進一步加強生豬調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非洲豬瘟防控會議、文件精神,結合當前全省非洲豬瘟防控實際,決定全省生豬養殖、運輸、屠宰以縣為單位實行封閉管理,暫停生豬跨縣(市、區)調運。有關調運政策規定如下:
一是飼養環節,確需跨縣調運苗豬的,苗豬必須來自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同一公司內部場點調運的除外),只能使用備案車輛實行點對點運輸,一車每次只能運輸同一場(戶)苗豬,嚴格實行一車一場(戶)一證。
二是屠宰環節,用于代宰的生豬只能從屠宰企業所在縣(市、區)內收購。確需調進生豬用于屠宰企業自營(屠宰企業自己收購生豬、自己屠宰、自己銷售產品)屠宰的,只可從外縣(市、區)規模養殖企業(規模標準暫定為育肥豬存欄500頭以上,公司+農戶企業規模以該企業在該縣總飼養量計)收購生豬,嚴格實行備案車輛點對點運輸管理,一車每次只能運輸同一場(戶)肉豬,嚴格一車一場(戶)一證。
三是沒有定點屠宰企業的縣(市、區),由設區市統一協調,按照就近原則指定1家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作為該縣代宰服務企業,設區市要制定并落實嚴格的管理措施。
四是各縣(市、區)要對照調運管理要求,對申報有生豬調出縣(市、區)的養殖企業,從動物防疫條件、飼養管理、養殖規模、種畜禽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公布可調出苗豬或育肥豬的養殖場名單。11月30日前,各縣(市、區)要將符合調運出縣條件的養殖企業名單匯總后逐級上報至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統一向外公布。
五是各地要切實加強動物檢疫票證管理工作,嚴禁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嚴禁違規使用、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公布名單中的規模養殖場,其生豬確需調至本省其他縣(市、區)的,檢疫證須由官方獸醫、監督分所負責人、縣級所負責人聯合簽發;所有屠宰企業不得接收和屠宰無檢疫證、證物不符及其他違規調運的生豬;生豬調入地要加強核查,發現違規出證的,要及時上報。嚴禁不履行聯合簽發出縣檢疫證明的不作為行為。聯系人:吳茜,電話:18900665077,郵箱:1339987510@qq.com。
以上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執行。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