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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聯合印發《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農農〔2019〕49號)

   2019-01-23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682
核心提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和《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省漁業、財政及銀行保險監督部門反映。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V東銀保監局代章)
 
  2019年1月15日
 
  附件1:
 
  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覆蓋面,加快推進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開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和我省關于大力發展涉農保險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漁業保險是指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漁業保險。
 
  一、工作目標
 
  以服務漁業發展、推進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積極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切實減輕漁民經濟負擔,完善漁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全面提高漁業抗風險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構筑平安漁業,促進社會主義新漁區建設。
 
  二、基本原則
 
 ?。ㄒ唬╋L險可控。政策性漁業保險以承??杀oL險、補償自然風險損失為主,以保生產成本和保自然災害損失為主要實施目的。
 
 ?。ǘ┱龑А橐龑O民積極參與政策性漁業保險、減輕漁民負擔,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漁民實行保費財政補貼。
 
  (三)市場運作。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要以經辦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在充分調動經辦保險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四)廣泛參與。引導符合條件的漁民積極投保,鼓勵漁民(船東)購買漁船財產保險,引導漁民(船東)辦理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納入政策性漁業保險范圍。
 
 ?。ㄎ澹﹨f調推進。把財政保費補貼政策同其他惠農(漁)政策和信貸政策結合起來,協同推進,更好地發揮財政支農(漁)政策的綜合效應,確保取得成效。
 
  三、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四、承保險種
 
 ?。ㄒ唬O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ǘ┕椭髫熑伪kU。
 
 ?。ㄈO船財產保險。
 
  (四)水產養殖保險。
 
  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詳見附件2)。
 
  五、實施內容
 
 ?。ㄒ唬﹨⒈ο蟆?br> 
  1.凡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全省范圍內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民(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凡省內從事漁業生產或為漁業生產服務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法人(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雇主責任保險。
 
  3.凡20馬力以上、證件齊全合法有效且具備適航條件的、從事海洋漁業生產經營的機動漁船(含港澳流動漁船),均可申請投保參加漁船財產保險。
 
  (二)保險責任。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漁業工作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傷殘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3.漁船財產保險:入會漁船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4.凡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因戰爭、敵對行動、政府扣押、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適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證件的船艇和機動交通工具;自殺、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毆、走私、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疾病、流產、分娩;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等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享受財政保費補貼的保險賠償。
 
  5.凡參加雇主責任保險的,因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戰爭、敵對行動、政府扣押、軍事行為、海盜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船舶不適航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故意或詐騙行為;被保險人的雇員無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證件的船艇和機動交通工具;被保險人的雇員自殺、自然死亡、精神失常、酗酒、吸食毒品或斗毆、走私、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被保險人的雇員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被保險人或其雇員違反禁漁、休漁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享受財政保費補貼的保險賠償。
 
  6.凡參加漁船財產保險的,因不適航或不具備作業條件;強風或熱帶風暴(氣旋)期間沒有留足船員在船上防風;戰爭、軍事和暴力行為;政府征用、罰沒及法院扣押;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偷竊、海盜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錨、舵、尾軸、螺旋槳、通訊導航設備、機械設備的單獨損壞和丟失;其他非意外的損害和損失,不享受財政保費補貼的保險賠償。
 
  (三)保險金額和保費。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按作業區域分為海洋漁民和內陸漁民,海洋漁民保額5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100元;內陸漁民保費補貼分為兩個檔次:第一檔為保額25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500元;第二檔為保額50萬元,保險費為每人每年1000元。
 
  2.漁船財產保險按照船齡不同估算其實際價值,按實際價值的60%-80%確定保險金額。具體費率如下:
 
船齡/費率(%) 3年以內 4-5年 6-10年 11-20年 20年以上
鋼質漁船 0.7 0.9 1.2 1.8 2
非鋼質漁船 1 1.2 1.5 1.8 2

(四)保費補貼。
 
  1.非珠三角地區(含江門市的開平、恩平、臺山市),省財政補貼比例為30%,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為10%,其中地級市財政補貼比例不得低于5%。
 
  2.珠三角地區,包括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江門(不含開平、恩平、臺山市)等6市,省財政不予補貼,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不應少于40%,其中地級以上市財政補貼不得低于35%。深圳市參照執行。
 
  3.漁船財產保險每艘漁船的省級財政保費補貼上限為10000元。
 
  4.除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以外的保費,由雇主或漁民自行承擔。雇主或漁民不參保,政府不予補貼。
 
  5.鼓勵市、縣兩級財政加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補貼額度。各地市、縣級財政可根據自身財力,在本方案補貼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6.各市、縣的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從《關于印發<廣東省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總體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海漁〔2016〕88號)切塊下達的財政資金中安排。
 
 ?。ㄎ澹├碣r服務。
 
  承保機構制定《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理賠規程》,并報省漁業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發生保險范圍內災害事故時,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組成理賠查勘服務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確定損失數量,做好記錄,并及時與被保險人達成一致,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并支付賠款。
 
  承保機構在未收到財政部門保費補貼前若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災害事故,理賠按上述規定執行。
 
 ?。┏斜C構。
 
  由省漁業主管部門統一牽頭組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機構,由省統一組織招標。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懲制度,重點考核合規經營、承保理賠服務、群眾滿意度等情況。對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機構,省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可取消其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資格,并重新招標。具體考核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ㄆ撸╋L險控制。
 
  1.建立大災風險準備金。參照《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承保機構自留保費的3%。大災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按《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執行。
 
  2.辦理再保險。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六、實施步驟
 
 ?。ㄒ唬┥暾垍⒈?。
 
  1.漁民人身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核準后按每船實際總人數,根據參保漁民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2.漁船財產保險。
 
  由投保人憑船舶合法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審核后,按規定付清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ǘ┖瀱问召M。
 
  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根據當地政府漁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
 
  七、資金結算撥付
 
  省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至各市(含財政省直管縣,下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10月至11月補貼資金于當年年底撥付,12月補貼資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終了后撥付。
 
  省、市、縣(區)三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程序如下:承保機構填報各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季報表》(附表1、2),經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簽署蓋章后,于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提交各市、縣(區)財政部門,市、縣(區)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省級及相應市、縣(區)級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八、各有關方面職責
 
 ?。ㄒ唬┏斜C構。
 
  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漁業保險順利實施。
 
  1.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漁民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辦事服務水平。
 
  2.嚴格承保條件,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漁業企業、漁民盡早恢復生產。承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并報省漁業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4.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漁民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漁業保險知識,督促漁民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5.獨立建賬、單獨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二)漁業主管部門。
 
  1.省漁業主管部門作為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省漁業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漁業主管部門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覆蓋面。
 
  3.認真審核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財務報表,并簽署蓋章確認。
 
  4.及時了解漁業保險情況,掌握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
 
  5.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漁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和漁民群眾的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ㄈ┴斦块T。
 
  按照規定的負擔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資金??顚S谩?br> 
  (四)銀行保險監管部門。
 
  1.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漁業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漁業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漁業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2.及時了解我省漁業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確保承保機構經營業務財務數據真實,資金流向明晰。
 
 ?。ㄎ澹┢渌嚓P部門。
 
  農業、地方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支持、協調。
 
  九、責任追究及處罰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漁業保險工作順利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各級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以及漁業保險承保機構應加強保費監管、確保??顚S?,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保障措施
 
  (一)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從事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和當地漁業部門要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互用的聯系工作機制,共同制定有關制度、協議、技術規范和標準。
 
 ?。ǘ┏斜C構每季度向省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度,并由省漁業主管部門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ㄈ└骷壵跋嚓P部門應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附件2:
 
  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實施方案(試行)
 
  為推動我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開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和我省關于大力發展涉農保險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水產養殖業生產實際,制定本試行方案。
 
  本方案中的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是指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水產養殖保險。
 
  一、工作目標
 
  以服務水產養殖業發展為目標,積極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探索水產養殖業風險轉移分散機制,提高水產養殖業抗風險能力和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為我省全面開展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積累經驗。
 
  二、基本原則
 
  (一)風險可控。政策性保險以承??杀oL險、補償自然風險損失為主。試行期間以保生產成本和保自然災害損失為主。
 
 ?。ǘ┱龑?。為引導水產養殖生產經營者積極參與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減輕其負擔,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企業和個人實行保費財政補貼。
 
  (三)市場運作。水產養殖保險業務要以經辦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在充分調動經辦保險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四)穩步推進。水產養殖業風險較大,我省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采取先選取試點,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后再穩步推進的方式開展。
 
  三、試點范圍
 
  開展水產養殖保險試點的養殖模式為深水網箱、池塘(淡水魚類)和苗種場。由有意開展試點工作的市(含省財政直管縣)向省漁業、財政、保險監管部門提交具體實施方案。省漁業、財政、保險監管部門從中擇優選取試點地區。
 
  四、試點期限
 
  本方案試行期為自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滿后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總結試行工作情況后提出下一步實施意見報省人民政府。
 
  五、具體內容
 
  (一)投保條件。
 
  參加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的企業或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持有有效的合法證書或批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等;
 
  2.養殖環境安全,無引發災害事故的明顯隱患;
 
  3.養殖生產和技術管理基本符合規范要求;
 
  4.品行端正,無欺詐和失信記錄。
 
  生產規模較大、技術設備完善且符合產業政策導向的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個人,可優先參保。
 
  (二)保險責任。
 
  1.深水網箱養殖:承擔深水網箱養殖設施及養殖品種因風災、赤潮、低溫、暴雨、洪水、雷擊、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病害造成的損失;
 
  2.池塘(淡水魚類)和苗種場養殖:承擔池塘(淡水魚類)和苗種場養殖品種因風災、低溫、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雹、雷擊、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疾病造成的損失;
 
  (三)保險金額。
 
  1.深水網箱養殖設施根據購置價格和使用時間估算其實際價值,試行期間按實際價值的50%-80%確定保險金額,費率為4%-6%;
 
  2.養殖品種根據不同的生物種類,對其苗種、飼料、水電費、人工費及其它必要費用進行測算,確定保險金額,費率為6%-10%。
 
  (四)保費補貼。
 
  1.省財政補貼比例為50%。
 
  鼓勵市、縣兩級財政加大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補貼額度。各地市、縣級財政可根據自身財力,在本方案補貼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2.除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以外的保費,由參保企業或個人承擔。企業或個人不參保,政府不予補貼。
 
  3.試行期間,省財政每年給予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保費補貼預算資金規模為200萬元。試點地區確定后,由省財政廳以獎補方式,切塊下達至各試點地區。
 
  (五)理賠服務。
 
  承保機構制定《廣東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理賠規程》,并報省漁業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發生保險范圍內災害事故時,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組成理賠查勘服務小組,進行現場查勘、定損,確定損失數量,做好記錄,并及時與被保險人達成一致,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承保機構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并支付賠款。
 
  承保機構在未收到財政部門保費補貼前若發生保險合同范圍內災害事故,理賠按上述規定執行。
 
  (六)承保機構。
 
  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統一牽頭組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承保機構,由省統一組織招標。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第一季度由省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對承保機構上一年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懲制度,重點考核合規經營、承保理賠服務、群眾滿意度等情況。對考核不及格的承保機構,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可取消其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承保資格,并重新招標。具體考核辦法另行研究制定。
 
 ?。ㄆ撸╋L險控制。
 
  1.建立大災風險準備金。參照《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我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為承保機構自留保費的3%。大災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按《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執行。
 
  2.辦理再保險。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3.試點期間設定賠付限額。單個險種當年賠付大于當年保費收入的5倍時,超出5倍部分承保機構不再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5倍(含)以內的賠付由承保機構按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
 
  六、實施步驟
 
 ?。ㄒ唬┥暾垍⒈!?br> 
  符合條件的投保人,憑有效的合法證書或批文、租賃合同向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填寫相關資料,經審核后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發保單。
 
 ?。ǘ┖瀱问召M。
 
  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根據當地政府水產養殖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及發票。
 
  七、資金結算撥付
 
  省財政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切塊下達至有關各市(含財政省直管縣,下同)。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季度撥付。為便于年終結算,第四季度保費補貼資金分兩次撥付,10月至11月補貼資金于當年年底撥付,12月補貼資金于下年第一季度終了后撥付。
 
  承保機構填報本市《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承保季報表》(附表),經市漁業主管部門核實確認并簽署蓋章后,于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提交各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八、各有關方面職責
 
 ?。ㄒ唬┏斜C構。
 
  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順利實施。
 
  1.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水產養殖生產經營者介紹有關保險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辦事服務水平。
 
  2.嚴格承保條件,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
 
  3.建立健全承保、理賠服務、現場查勘、賠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環節的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承保、核保、定損、理賠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協助漁業企業、漁民盡早恢復生產。承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并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備案。
 
  4.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包括聘請專家,通過多種形式為水產養殖生產經營者提供防災防損培訓,普及水產養殖保險知識,督促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等。
 
  5.獨立建賬、單獨核算。每年2月1日前向省級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水產養殖保險保費收支執行情況。
 
 ?。ǘO業主管部門。
 
  1.省漁業主管部門作為我省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省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指導與協調。
 
  2.漁業主管部門與承保機構共同負責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宣傳推動,擴大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覆蓋面。
 
  3.認真審核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業務、財務報表,并簽署蓋章確認。
 
  4.及時了解水產養殖保險情況,掌握水產養殖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督促指導,切實維護水產養殖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5.組織有關部門對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承保理賠、勘察定損、保險標的日常管理提供必要技術支持;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的調查研究,根據水產養殖科學發展的需要和漁民群眾的訴求,提出完善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財政部門。
 
  按照規定的負擔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水產養殖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水產養殖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ㄋ模┿y行保險監管部門。
 
  1.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水產養殖保險監管體系。加強對水產養殖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有序開展。
 
  2.及時了解我省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確保承保機構經營業務財務數據真實,資金流向明晰。
 
 ?。ㄎ澹┢渌嚓P部門。
 
  地方金融管理等相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支持、協調。
 
  九、責任追究及處罰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順利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各級漁業、財政、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以及水產養殖保險承保機構應加強保費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保障措施
 
 ?。ㄒ唬└鞯丶壱陨鲜?、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從事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業務的承保機構和當地漁業部門要建立資源互享、人員互通、信息互用的聯系工作機制,共同制定有關制度、協議、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承保機構每季度向省漁業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度,并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定期向各有關單位通報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三)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承保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十一、其他
 
  本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東銀保監局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
 
  ______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承保季報表。docx
 
  ______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漁船財產保險)承保季報表。docx
 
  ______市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承保季報表。docx




日期:2019-01-23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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