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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擬修改《植物檢疫法實施細則》部分內容

   2011-04-08 江蘇檢驗檢疫局925
核心提示:3月7日,日本農林水產省對《植物檢疫法實施細則》部分內容修改開始進行公示。公示稱,隨著國際流通和國際貿易往來的加速,國內不

3月7日,日本農林水產省對《植物檢疫法實施細則》部分內容修改開始進行公示。公示稱,隨著國際流通和國際貿易往來的加速,國內不斷有新的入侵的病蟲害發生。現行的植物檢疫法有必要進行修訂。

    一、修改宗旨

    根據科學的風險評估結果,來設定植物檢疫中被列為檢疫措施對象的病害蟲,國際規則要求必須以學名列舉公布。因此必須基于對有侵入風險的病蟲害進行評估,明確進口檢疫的病蟲害對象,并采用適當的檢疫措施,通過這些手段達到與國際規則接軌,同時建立符合風險等級的進口植物檢疫制度。

    二、修改內容

    所有可能對我國農業帶來極大災害的病蟲害均應列為檢疫對象,并公示于眾。另一方面,對那些在國內廣泛分布且對農林業不會產生新影響的病蟲害,應該從檢疫對象中剔除。通過這些手段促進更加便捷的進口植物檢疫工作(參照參考1及參考2)。對于在進口時僅通過目測檢查難以發現的病蟲害,應當根據病蟲害的特征和危險程度,重新修訂被列為禁止進口對象的地區及植物種類,對出口國提出采取新的檢疫措施(如產地檢疫、熱處理及精密檢測等)。通過引進準確合理的植物檢疫措施,強化對進口植物的檢疫。(參照參考2)采用以上的進口植物檢疫手段,更加切實有效地預防可能對國內農林業帶來極大危害的病蟲害的入侵。

    三、執行日期

    2011年3月7日起對修改意見進行公示;2011年9月7日起施行對象為產地檢查要求之外的部分;2014年3月7日起對產地檢疫部分實施強制檢查。

    詳情:http://www.maff.go.jp/j/press/syouan/keneki/110307.html




日期: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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