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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成都利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烤鹵雞翅(香辣味)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28號)

   2018-12-19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626
核心提示: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我省成都市大邑百倫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3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39號),涉及我省成都市大邑百倫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1批次標稱成都利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烤鹵雞翅(香辣味)。現將該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8年第39號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2631236;產品名稱:烤鹵雞翅(香辣味);生產日期:2018-05-12;規格型號:160g/袋;保質期:240天;被抽樣單位:成都市大邑百倫商貿有限公司;標稱生產者:成都利頓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郫都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郫都局)現場調查,該企業生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1000袋,共計160公斤,貨值4000元;已銷售1000袋,共計160公斤;庫存(未銷售)0袋,共計0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計0公斤。
 
  郫都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該企業召回該批次不合格食品441袋,共計70.56公斤,已委托垃圾處理公司銷毀召回的不合格產品。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工藝問題(產品水分過高,導致微生物超標)。因產品工藝問題,該企業承諾今后不再生產該類產品。
 
  郫都局已于2018年11月23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郫都局于2018年9月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郫都局于2018年11月23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800元(大寫:捌佰元整);
 
  2. 罰款人民幣11900元(大寫:壹萬壹仟玖佰元整)。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大邑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大邑局)現場調查,該企業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40袋,共計6.4公斤,貨值356元;已銷售24袋,共計3.84公斤;庫存(未銷售)16袋,共計2.56公斤;下架封存0袋,共計0公斤。庫存的16袋中,2袋在銷售過程中已損壞,其余14袋在銷售過程中因漲袋、漏氣等原因,已退還給供應商。
 
  大邑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工藝問題。
 
  大邑局已于2018年9月20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大邑局于2018年8月3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進貨來源清楚,購進時并不清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大邑局于2018年9月20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3.2元(大寫:肆拾叁元貳角)。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日期:2018-12-19
 
地區: 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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