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臺灣食藥署發布FDA食字第1071303013號公告,預告《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之規定》草案,并自2019年3月1日生效。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之規定如下:
一、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者,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之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句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 前點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之證明文件內容須包含明膠及其衍生物之來源(制成之原料,來自皮、骨或魚鱗等)。
三、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實施產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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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29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之規定如下:
一、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供食品用途者,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之可供人食用或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等同意義字句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 前點輸入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之證明文件內容須包含明膠及其衍生物之來源(制成之原料,來自皮、骨或魚鱗等)。
三、 輸入蛋品、乳制品及明膠及其衍生物、其他動物膠與消化蛋白質及其衍生物產品實施產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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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