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發布的《關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12號),涉及我省1批次在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銷售的標稱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華臺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迎賓級封壇原漿酒(濃香型白酒)。現將該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8年第12號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產品,抽樣單編號:GC17000408490;產品名稱:迎賓級封壇原漿酒(濃香型白酒);生產日期:2016-07-06;規格型號:500ml/盒;酒精度:52%vol;被抽樣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標稱生產者: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華臺酒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酒精度。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雙流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雙流局)現場調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7瓶,共計3.5公斤,貨值210元;已銷售7瓶,共計3.5公斤;庫存(未銷售)0瓶,共計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計0公斤。
雙流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產環節所致。雙流局要求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在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間內進行整改,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雙流局已于2018年5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雙流局于2018年1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雙流局于2018年5月17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元(大寫:壹佰貳拾元整);
2. 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日期:2018-08-29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總局2018年第12號通告我省1批次不合格產品,抽樣單編號:GC17000408490;產品名稱:迎賓級封壇原漿酒(濃香型白酒);生產日期:2016-07-06;規格型號:500ml/盒;酒精度:52%vol;被抽樣單位: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標稱生產者: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華臺酒業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酒精度。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成都市雙流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雙流局)現場調查,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7瓶,共計3.5公斤,貨值210元;已銷售7瓶,共計3.5公斤;庫存(未銷售)0瓶,共計0公斤;下架封存0瓶,共計0公斤。
雙流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且啟動召回程序。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產環節所致。雙流局要求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名品酒水經營部在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20日期間內進行整改,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產品;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雙流局已于2018年5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
(三)行政處罰情況
雙流局于2018年1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四川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雙流局于2018年5月17日給予該企業如下行政處罰: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元(大寫:壹佰貳拾元整);
2. 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7日
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