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桂政發〔2016〕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桂政辦發〔2017〕8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食鹽監管體制改革職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桂政辦明電〔2018〕174號)以及《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自治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有關部門職責調整的通知》(桂編辦發〔2017〕77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履行食鹽監管職能,確保我區食鹽質量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屬地責任,完成職能承接
體制改革后,全區鹽業監管體制由原廣西鹽務管理局垂直管理體制調整為自治區、市、縣分級管理體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接全區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市場監管與鹽政執法職能,具體負責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的審核、審批工作。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承接食鹽監管職能,負責食鹽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及鹽政執法工作。自治區政府文件要求,原則上自治區、市、縣三級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交接。請尚未完成職能交接的市、縣加快進度,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盡快完成交接,確保全區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承接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
二、嚴守鹽業法規,依法規范食鹽市場秩序
(一)規范食鹽批發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開展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具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資質,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鹽批發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公司、自建銷售點及食鹽配送的經營行為,依法制止食鹽二次配送等變相批發行為,落實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2.嚴格落實食鹽跨區經營制度。跨省經營企業必須具有省級食鹽批發資質,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資質,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履行告知義務并經審核公示,方可在我區開展食鹽批發業務。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對進入當地的食鹽批發企業開展摸底檢查,建立食鹽批發企業名冊臺帳,做到心中有數,監管有的放矢。
3.嚴格落實食鹽購銷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必須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嚴格落實食鹽銷售票據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以及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中“食鹽批發企業應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自建的分公司或銷售點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批發企業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增值稅發票,建立食鹽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配送體系。
(二)規范食鹽零售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小包裝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應當為小包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零售的食鹽應當為定量小包裝。第二十八條食鹽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非碘鹽、散裝鹽。”的規定,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必須是小包裝且標簽標識符合規定的食鹽。
2.嚴格落實食鹽購進渠道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關于“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食鹽零售單位的購進發票和購進記錄的監管,督促其建立完善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食鹽購進渠道合法,來源可查。
(三)規范食品生產加工用鹽行為
根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食鹽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別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鹽的采購食鹽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的食鹽,應當按照食用鹽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產品生產食品。
三、加強市場監管,保障食鹽質量安全
(一)強化食鹽質量安全管理
1.嚴格食鹽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監督轄區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用鹽單位執行質量安全標準。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要求。
2.嚴格落實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根據《廣西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公示》(桂衛疾控〔2012〕6號)明確的“全區食用鹽碘含量執行新國標中25mg/kg檔次的標準,其波動范圍是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實施”的規定,進入我區的加碘食用鹽包裝標簽上應當標明廣西碘含量標準,對不符合我區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不得在我區食鹽市場上銷售,允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整改。經整改,碘含量仍達不到我區標準的,按不合格食鹽依法處理。
3.嚴格落實非碘食鹽管理制度。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批發、零售的食鹽必須是合格碘鹽。”的規定和《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非碘食鹽監管,實行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違法向我區食鹽市場銷售非碘食鹽和不合格食鹽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嚴格監管食品加工生產、餐飲服務用鹽質量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使用的食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標準,有的食鹽產品還應當符合與其相應的行業、企業標準等相關要求。同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釀造、腌制和畜牧、水產養殖、飲食業經營者及單位食堂用鹽,必須使用碘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檢查,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不合格食鹽加工食品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食鹽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四、強化鹽業行政執法,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
(一)履行監管職責,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落實自治區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把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市場監管和鹽政執法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工作計劃,依法履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以最嚴謹的標準,保證食鹽產品質量;以最嚴格的監管,規范食鹽生產經營行為;以最嚴厲的處罰,震懾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者;以最嚴肅的問責,督促監管隊伍履職。加強監督檢查和市場巡查,嚴密排查風險,消除安全隱患,監督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食鹽安全主體責任,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突出對重點環節和敏感區域的監管。趨利動機極易使劣質鹽、不合格食鹽充斥食品加工領域和食鹽消費市場。要精準把握風險點,規范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或者個人的用鹽行為,重點把握購進來源和去向,對事中事后各環節實施監控;要嚴肅查處使用非碘鹽、不合格碘鹽和散裝食鹽上市銷售的違法行為。此外,鹽業違法行為多發在省際邊界、市縣毗鄰和城鄉結合部,具有隱蔽性高、流動性強、波及面廣的特點,要加強毗鄰邊界地區間食鹽監管部門的聯系和互動,掌握邊界市場情況,提升聯合執法能力。
(三)突出鹽業違規經營行為查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實施以來,鹽業市場無序經營行為增多,主要表現在生產廠家通過虛假協議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或終端客戶開展變相批發;無隨貨發票和配送票據,致使食鹽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體系難以建立;跨省企業對自建渠道無法實施有效監管;在我區設立分公司的企業基本沒有防曬、防潮等符合衛生要求的倉儲設施;部分生產企業銷售的小包裝食鹽碘含量濃度不符合我區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等問題,導致我區食鹽市場存在安全隱患,這是我區鹽業市場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結合當前鹽業市場情況和轄區特點,依照《食鹽專營辦法》以及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等文件要求開展監管檢查工作,切實維護我區鹽業市場秩序。
(四) 注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強與公安部門協作,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文件精神,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違法犯罪的,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執行;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五)項的“情節嚴重”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銜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突出工作機制建立。聯合工信、公安、衛生健康、工商、質監等部門,完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健全完善食鹽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溝通共享、案件備案審查、協調與配合等制度,搭建部門合作平臺,形成執法合力,將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置于全面、連續、嚴密的監控之中,保持高壓態勢,對涉鹽違法違規行為嚴查嚴辦,打擊制假售假行為,震懾涉鹽違法犯罪分子。
五、采取扎實舉措,筑牢食鹽監管堅實基礎
(一)加強組織領導。當前,要特別注重強化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監管機制建立和完善、落實職能和人員到位等相關工作。要保持人員思想穩定,培訓提升監管技能,加大監管力度,有效履行職責。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各縣(區)局開展督促檢查,形成逐級抓落實,一級抓一級,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態勢。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以及履行監管職責情況,自治區局將組織檢查,并視情進行通報。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日期:2018-07-06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桂政發〔2016〕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桂政辦發〔2017〕8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食鹽監管體制改革職能交接工作的通知》(桂政辦明電〔2018〕174號)以及《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自治區鹽業監管體制改革有關部門職責調整的通知》(桂編辦發〔2017〕77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履行食鹽監管職能,確保我區食鹽質量安全,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屬地責任,完成職能承接
體制改革后,全區鹽業監管體制由原廣西鹽務管理局垂直管理體制調整為自治區、市、縣分級管理體制。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接全區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市場監管與鹽政執法職能,具體負責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的審核、審批工作。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當地政府確定的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承接食鹽監管職能,負責食鹽質量安全日常監管及鹽政執法工作。自治區政府文件要求,原則上自治區、市、縣三級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交接。請尚未完成職能交接的市、縣加快進度,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盡快完成交接,確保全區在規定的時間節點內承接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能。
二、嚴守鹽業法規,依法規范食鹽市場秩序
(一)規范食鹽批發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定點批發制度。開展食鹽批發業務必須具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資質,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鹽批發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食鹽批發企業自建公司、自建銷售點及食鹽配送的經營行為,依法制止食鹽二次配送等變相批發行為,落實食鹽定點批發制度。
2.嚴格落實食鹽跨區經營制度。跨省經營企業必須具有省級食鹽批發資質,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資質,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履行告知義務并經審核公示,方可在我區開展食鹽批發業務。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對進入當地的食鹽批發企業開展摸底檢查,建立食鹽批發企業名冊臺帳,做到心中有數,監管有的放矢。
3.嚴格落實食鹽購銷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必須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嚴格落實食鹽銷售票據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以及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中“食鹽批發企業應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自建的分公司或銷售點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批發企業的增值稅發票或普通增值稅發票,建立食鹽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配送體系。
(二)規范食鹽零售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小包裝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應當為小包裝”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零售的食鹽應當為定量小包裝。第二十八條食鹽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非碘鹽、散裝鹽。”的規定,進入零售市場銷售的必須是小包裝且標簽標識符合規定的食鹽。
2.嚴格落實食鹽購進渠道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關于“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食鹽零售單位的購進發票和購進記錄的監管,督促其建立完善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食鹽購進渠道合法,來源可查。
(三)規范食品生產加工用鹽行為
根據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食鹽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特別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鹽的采購食鹽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食鹽定點生產許可證、食鹽定點批發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的食鹽,應當按照食用鹽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鹽產品生產食品。
三、加強市場監管,保障食鹽質量安全
(一)強化食鹽質量安全管理
1.嚴格食鹽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嚴格監督轄區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用鹽單位執行質量安全標準。食鹽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等相關要求。
2.嚴格落實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根據《廣西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公示》(桂衛疾控〔2012〕6號)明確的“全區食用鹽碘含量執行新國標中25mg/kg檔次的標準,其波動范圍是18~33mg/kg,自2012年3月15日實施”的規定,進入我區的加碘食用鹽包裝標簽上應當標明廣西碘含量標準,對不符合我區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不得在我區食鹽市場上銷售,允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整改。經整改,碘含量仍達不到我區標準的,按不合格食鹽依法處理。
3.嚴格落實非碘食鹽管理制度。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批發、零售的食鹽必須是合格碘鹽。”的規定和《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非碘食鹽監管,實行嚴格的控制措施,對違法向我區食鹽市場銷售非碘食鹽和不合格食鹽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嚴格監管食品加工生產、餐飲服務用鹽質量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使用的食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GB2721)和《食用鹽》(GB/T5461)標準,有的食鹽產品還應當符合與其相應的行業、企業標準等相關要求。同時,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釀造、腌制和畜牧、水產養殖、飲食業經營者及單位食堂用鹽,必須使用碘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加強檢查,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不合格食鹽加工食品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食鹽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四、強化鹽業行政執法,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
(一)履行監管職責,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落實自治區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把食鹽質量安全管理、市場監管和鹽政執法工作納入日常監管工作計劃,依法履行食鹽質量安全監管職責,以最嚴謹的標準,保證食鹽產品質量;以最嚴格的監管,規范食鹽生產經營行為;以最嚴厲的處罰,震懾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者;以最嚴肅的問責,督促監管隊伍履職。加強監督檢查和市場巡查,嚴密排查風險,消除安全隱患,監督食鹽生產經營企業嚴格落實食鹽安全主體責任,嚴厲打擊涉鹽違法犯罪行為,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市場穩定。
(二)突出對重點環節和敏感區域的監管。趨利動機極易使劣質鹽、不合格食鹽充斥食品加工領域和食鹽消費市場。要精準把握風險點,規范食品加工用鹽單位或者個人的用鹽行為,重點把握購進來源和去向,對事中事后各環節實施監控;要嚴肅查處使用非碘鹽、不合格碘鹽和散裝食鹽上市銷售的違法行為。此外,鹽業違法行為多發在省際邊界、市縣毗鄰和城鄉結合部,具有隱蔽性高、流動性強、波及面廣的特點,要加強毗鄰邊界地區間食鹽監管部門的聯系和互動,掌握邊界市場情況,提升聯合執法能力。
(三)突出鹽業違規經營行為查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實施以來,鹽業市場無序經營行為增多,主要表現在生產廠家通過虛假協議委托第三方物流企業或終端客戶開展變相批發;無隨貨發票和配送票據,致使食鹽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追溯體系難以建立;跨省企業對自建渠道無法實施有效監管;在我區設立分公司的企業基本沒有防曬、防潮等符合衛生要求的倉儲設施;部分生產企業銷售的小包裝食鹽碘含量濃度不符合我區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等問題,導致我區食鹽市場存在安全隱患,這是我區鹽業市場監管面臨的突出問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結合當前鹽業市場情況和轄區特點,依照《食鹽專營辦法》以及國家發改委、工信部《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等文件要求開展監管檢查工作,切實維護我區鹽業市場秩序。
(四) 注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強與公安部門協作,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嚴格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文件精神,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以及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違法犯罪的,要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執行;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五)項的“情節嚴重”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銜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突出工作機制建立。聯合工信、公安、衛生健康、工商、質監等部門,完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機制,健全完善食鹽質量安全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完善聯席會議、信息溝通共享、案件備案審查、協調與配合等制度,搭建部門合作平臺,形成執法合力,將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食鹽生產經營活動置于全面、連續、嚴密的監控之中,保持高壓態勢,對涉鹽違法違規行為嚴查嚴辦,打擊制假售假行為,震懾涉鹽違法犯罪分子。
五、采取扎實舉措,筑牢食鹽監管堅實基礎
(一)加強組織領導。當前,要特別注重強化組織領導,積極穩妥推進監管機制建立和完善、落實職能和人員到位等相關工作。要保持人員思想穩定,培訓提升監管技能,加大監管力度,有效履行職責。
(二)加強督促檢查。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各縣(區)局開展督促檢查,形成逐級抓落實,一級抓一級,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態勢。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以及履行監管職責情況,自治區局將組織檢查,并視情進行通報。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日期: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