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安徽省食藥監局通報了第24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抽檢結果顯示,在抽檢的318批次樣品中有6批次檢出了不合格。
其中,有3批次茶葉檢出農藥殘留超標,分別來自永輝超市合肥分公司、永輝超市合肥北城世紀城分公司和滁州凱瑪特超市3家。
通報顯示,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經銷的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安瓜片(生產日期/批號:2018/3/2)和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北城世紀城分公司經銷的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安瓜片(生產日期/批號:2018/2/24)分別檢出草甘膦5.03mg/kg、6.27mg/kg。
草甘膦是一種非選擇性、無殘留滅生性除草劑,對多年生雜草非常有效,廣泛用于香蕉、桑、茶、果園及甘蔗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6)中規定,茶葉中草甘膦的限量應不超過1mg/kg。超標原因可能是種植過程違規使用,或者不按農藥合理使用準則正確使用農藥。
另1批次不合格茶葉為滁州凱瑪特超市有限公司經銷的安徽省蕪湖市清福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碧螺春(綠茶)(生產日期/批號:2018/3/22),檢出水胺硫磷0.27mg/kg。
水胺硫磷是一種兼具胃毒和殺卵作用的有機磷殺蟲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6)中規定,茶葉中水胺硫磷殘留限量值不得超過0.05mg/kg。
除茶葉外,還有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其中,安徽省徽商紅府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安慶西路店經銷的合肥市金玉超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玉米淀粉(生產日期/批號:2017/11/20)和安徽滿天星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包河花園店經銷的肥東響香麻油食品廠生產的山芋淀粉(生產日期/批號:2018/1/12)檢出菌落總數超標。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來評價食品清潔度,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菌落總數超標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產加工過程受微生物污染,生產加工過程中手工操作較多,人員、設備和環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滅菌工藝的產品滅菌不徹底等原因造成。
另有,安徽省無為縣隆興商貿有限公司經銷的安徽省肥東銀豐副食品廠生產的一級生粉(生產日期/批號:2018/1/20)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0.037g/kg。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劑和防腐劑,使用后產生二氧化硫殘留。《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食用淀粉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不能超過0.03g/kg。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查明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相關報道: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2018年第24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
本文由食品伙伴網食品資訊中心編輯,供網友參考,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出處!有任何疑問,請聯系news@foodmate.net。
日期:2018-06-07
其中,有3批次茶葉檢出農藥殘留超標,分別來自永輝超市合肥分公司、永輝超市合肥北城世紀城分公司和滁州凱瑪特超市3家。
通報顯示,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經銷的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安瓜片(生產日期/批號:2018/3/2)和安徽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合肥北城世紀城分公司經銷的安徽齊頂山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六安瓜片(生產日期/批號:2018/2/24)分別檢出草甘膦5.03mg/kg、6.27mg/kg。
草甘膦是一種非選擇性、無殘留滅生性除草劑,對多年生雜草非常有效,廣泛用于香蕉、桑、茶、果園及甘蔗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6)中規定,茶葉中草甘膦的限量應不超過1mg/kg。超標原因可能是種植過程違規使用,或者不按農藥合理使用準則正確使用農藥。
另1批次不合格茶葉為滁州凱瑪特超市有限公司經銷的安徽省蕪湖市清福茶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碧螺春(綠茶)(生產日期/批號:2018/3/22),檢出水胺硫磷0.27mg/kg。
水胺硫磷是一種兼具胃毒和殺卵作用的有機磷殺蟲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6)中規定,茶葉中水胺硫磷殘留限量值不得超過0.05mg/kg。
除茶葉外,還有3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合格。其中,安徽省徽商紅府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安慶西路店經銷的合肥市金玉超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玉米淀粉(生產日期/批號:2017/11/20)和安徽滿天星連鎖超市有限公司包河花園店經銷的肥東響香麻油食品廠生產的山芋淀粉(生產日期/批號:2018/1/12)檢出菌落總數超標。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并非致病菌,主要用來評價食品清潔度,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菌落總數超標可能由于原料、包材或生產加工過程受微生物污染,生產加工過程中手工操作較多,人員、設備和環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滅菌工藝的產品滅菌不徹底等原因造成。
另有,安徽省無為縣隆興商貿有限公司經銷的安徽省肥東銀豐副食品廠生產的一級生粉(生產日期/批號:2018/1/20)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0.037g/kg。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劑和防腐劑,使用后產生二氧化硫殘留。《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食用淀粉中二氧化硫最大使用量不能超過0.03g/kg。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查明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相關報道: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2018年第24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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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