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16〕26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的通知》(黔府辦函〔2017〕102號)、省編委辦《關于做好鹽業管理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黔編辦字〔2017〕207號)文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的有關精神,履行好《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告》(2018-1號)公布的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權責清單,加強我省食鹽安全監管,確保食鹽市場總體安全,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權力清單,履行食鹽監管職責
省編委辦發布的權力清單是經省政府授權公布,明確了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鹽安全監管的職能和管轄范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應當參照此原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賦予的食鹽安全監管的職能和管轄范圍,切實履行好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職責。同時,要積極做好食鹽監管職能交接工作,尚未進行職能交接的單位要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盡快完成交接工作,確保食鹽監管職能全面落實到位。
二、貫徹落實鹽業法律法規,規范食鹽市場秩序
(一)規范食鹽批發企業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批發專營制度。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定點生產許可證;跨省的必須具有省級食鹽批發資質和定點生產企業資質,并已經向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告知義務,采取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 規定的“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四種經營方式,并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補充規定,方可在我省開展食鹽批發活動。其他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不得在我省從事食鹽批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對進入當地的食鹽批發企業抓緊摸清排查,建立食鹽批發企業臺帳,對違法開展食鹽批發活動的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嚴格落實食鹽購銷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在我省開展食鹽批發活動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必須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不執行該制度的企業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嚴格落實食鹽銷售票據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中“食鹽批發企業應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分公司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普通增值稅發票,對食鹽零售終端未持有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發票的,對向其批發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按無批發資質進行行政處罰。
4.嚴格落實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根據《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貴州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公示》明確的“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30mg/kg,允許波動范圍在21 --39mg/kg之間”的規定,進入我省的加碘食用鹽包裝標簽上應當標明貴州省碘含量標準,對不符合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不得在我省食鹽市場上銷售。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控制措施,對不符合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整改。對碘含量達不到我省標準的食鹽按不合格食鹽依法處理。
5.嚴格落實非碘食鹽管理制度。根據《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本省購進和銷售的食鹽,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加碘食鹽”的規定和《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非碘食鹽監管,實行最嚴厲的控制措施,對違法向我省食鹽市場銷售非碘食鹽和不合格食鹽的,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規范食鹽零售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小包裝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應當為小包裝”的規定,《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 市場零售的食鹽應當為1000克以下規格的小包裝”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嚴格依法加強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嚴格落實食鹽購進渠道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鹽零售單位的購進發票和購進記錄的監管,對購進食鹽沒有食鹽批發定點生產企業增值稅發票的和沒有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鹽的行為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鹽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特別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食鹽的采購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的食鹽,應當按照食用鹽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鹽產品生產食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不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用不合格鹽生產食品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嚴厲依法查處。
(四)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行為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食鹽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不合格食鹽加工食品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規范和加強工業鹽用鹽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指導好工業用鹽企業加強對工業鹽的管理,嚴格控制庫存保管、出庫使用制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要建立完善食鹽市場的監管措施,責任到人、任務到人、追責到人,防止液體鹽、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等,流入食鹽市場。要防止不法工業鹽生產銷售企業、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銷售企業和不法分子將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不符合國家食用鹽安全標準的假冒食鹽向食鹽市場銷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嚴格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犯罪的,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執行。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五)項的“情節嚴重”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銜接。
五、嚴格落實監督檢查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及省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把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市場執法、行政處罰工作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加強食鹽安全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規范食鹽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推進食鹽安全監管工作開展,綜合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雙隨機抽查檢查等方式,增強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靶向性,提高監管效能,杜絕發生食鹽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食鹽質量安全。省局將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要對各縣(區)局加強督促檢查,形成一級抓一級,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態勢,為開展好我省食鹽安全監管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六、認真開展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和宣傳
(一)開展食鹽經營環節專項檢查。開展食鹽批發企業集中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批發許可資質、跨省經營資格、跨省經營方式是否符合國家要求;檢查執行的碘濃度標準是否符合我省標準;檢查食鹽銷售記錄是否規范等。檢查食鹽批發企業在采購、運輸、貯存、銷售等過程中是否執行《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對不規范的行為要限期進行整改。對零售網點、城鎮集貿市場、餐飲飯店、單位食堂等進行拉網式排查,檢查向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票據是否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發現無票據的食鹽要追查來源,對嚴重破壞食鹽市場批發秩序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
(二)開展農村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要高度重視農村老百姓食鹽質量安全,嚴防不法分子直接進入村寨向老百姓銷售假鹽、不合格食鹽、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危害農村老百姓身體健康。要對所轄區域村寨開展進村入戶專項檢查行動,要確保專項檢查行動在所轄區域村寨達到全覆蓋,抽查老百姓鹽罐子,通過快檢、感觀、氣味或食鹽包裝袋查看老百姓食鹽是否安全,發現案件線索要追查源頭,確保群眾“鹽罐子”食鹽質量安全。
(三)開展食鹽安全宣傳活動。要加強宣傳引導,開展食鹽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科學食用碘鹽常識,引導老百姓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
專項檢查行動開展時間自下發該通知之日起至6月底前完成,并于7月6日前向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報送《食鹽安全專項檢查統計表》和專項檢查工作總結。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日期:2018-05-25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辦函〔2016〕26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貴州省鹽業監管體制改革的通知》(黔府辦函〔2017〕102號)、省編委辦《關于做好鹽業管理職責劃轉工作的通知》(黔編辦字〔2017〕207號)文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鹽專營辦法》的有關精神,履行好《貴州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告》(2018-1號)公布的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權責清單,加強我省食鹽安全監管,確保食鹽市場總體安全,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實權力清單,履行食鹽監管職責
省編委辦發布的權力清單是經省政府授權公布,明確了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鹽安全監管的職能和管轄范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應當參照此原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賦予的食鹽安全監管的職能和管轄范圍,切實履行好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職責。同時,要積極做好食鹽監管職能交接工作,尚未進行職能交接的單位要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溝通,盡快完成交接工作,確保食鹽監管職能全面落實到位。
二、貫徹落實鹽業法律法規,規范食鹽市場秩序
(一)規范食鹽批發企業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批發專營制度。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持有食鹽批發許可證、定點生產許可證;跨省的必須具有省級食鹽批發資質和定點生產企業資質,并已經向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履行告知義務,采取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改革過渡期間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6〕211號) 規定的“通過自建物流系統或與第三方物流企業簽訂配送合同委托其將食鹽配送到商超、銷售網點以及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的單位等食鹽終端用戶;通過自建分公司進行食鹽銷售業務,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沒有食鹽批發許可資質的單位、個人開展經營活動;通過自建銷售網點直接開展食鹽銷售業務;通過現有渠道開展食鹽銷售業務。”四種經營方式,并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補充規定,方可在我省開展食鹽批發活動。其他無食鹽批發許可證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和生產企業不得在我省從事食鹽批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對進入當地的食鹽批發企業抓緊摸清排查,建立食鹽批發企業臺帳,對違法開展食鹽批發活動的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非法經營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嚴格落實食鹽購銷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在我省開展食鹽批發活動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必須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不執行該制度的企業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3.嚴格落實食鹽銷售票據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中“食鹽批發企業應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符合規定的銷售票據”的規定,食鹽批發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分公司應當直接對食鹽零售網點或終端用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普通增值稅發票,對食鹽零售終端未持有食鹽批發企業銷售發票的,對向其批發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按無批發資質進行行政處罰。
4.嚴格落實食用鹽碘含量標準。根據《省衛生計生委關于貴州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公示》明確的“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30mg/kg,允許波動范圍在21 --39mg/kg之間”的規定,進入我省的加碘食用鹽包裝標簽上應當標明貴州省碘含量標準,對不符合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不得在我省食鹽市場上銷售。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監管,實行最嚴厲的控制措施,對不符合我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的包裝標簽的鹽產品,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發改辦經體〔2017〕604號的有關規定依法整改。對碘含量達不到我省標準的食鹽按不合格食鹽依法處理。
5.嚴格落實非碘食鹽管理制度。根據《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本省購進和銷售的食鹽,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準的加碘食鹽”的規定和《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在缺碘地區銷售的碘鹽必須達到規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鹽和不合格碘鹽進入缺碘地區食用鹽市場”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非碘食鹽監管,實行最嚴厲的控制措施,對違法向我省食鹽市場銷售非碘食鹽和不合格食鹽的,要嚴厲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規范食鹽零售市場經營行為
1.嚴格落實食鹽小包裝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碘鹽零售單位銷售的碘鹽應當為小包裝”的規定,《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 市場零售的食鹽應當為1000克以下規格的小包裝”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嚴格依法加強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2.嚴格落實食鹽購進渠道制度。根據《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中“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食鹽零售單位的購進發票和購進記錄的監管,對購進食鹽沒有食鹽批發定點生產企業增值稅發票的和沒有建立食鹽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鹽的行為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生產企業采購食鹽的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特別要嚴格落實食品生產企業食鹽的采購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食鹽生產許可證、食鹽批發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檢驗報告。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和檢驗報告的食鹽,應當按照食用鹽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食品生產企業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鹽產品生產食品。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不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或用不合格鹽生產食品的,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嚴厲依法查處。
(四)規范餐飲服務提供者、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行為
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法》有關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食鹽的原料控制要求和學校、單位食堂、托兒機構、養老機構等采購、使用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檢查,對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使用不合格食鹽加工食品的,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三、規范和加強工業鹽用鹽管理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場監管局)要指導好工業用鹽企業加強對工業鹽的管理,嚴格控制庫存保管、出庫使用制度,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要建立完善食鹽市場的監管措施,責任到人、任務到人、追責到人,防止液體鹽、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外包裝上無標識或者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鹽等,流入食鹽市場。要防止不法工業鹽生產銷售企業、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生產銷售企業和不法分子將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不符合國家食用鹽安全標準的假冒食鹽向食鹽市場銷售,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嚴格落實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大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力度嚴格落實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處罰到人的規定》(食藥監法〔2018〕12號),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犯罪的,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食藥監稽〔2015〕271號)執行。發現食鹽安全違法行為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五)項的“情節嚴重”的,要加強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銜接。
五、嚴格落實監督檢查責任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及省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把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市場執法、行政處罰工作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加強食鹽安全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規范食鹽監督檢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推進食鹽安全監管工作開展,綜合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雙隨機抽查檢查等方式,增強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靶向性,提高監管效能,杜絕發生食鹽安全事故,確保人民群眾食鹽質量安全。省局將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局食鹽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要對各縣(區)局加強督促檢查,形成一級抓一級,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態勢,為開展好我省食鹽安全監管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六、認真開展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和宣傳
(一)開展食鹽經營環節專項檢查。開展食鹽批發企業集中檢查行動。重點檢查批發許可資質、跨省經營資格、跨省經營方式是否符合國家要求;檢查執行的碘濃度標準是否符合我省標準;檢查食鹽銷售記錄是否規范等。檢查食鹽批發企業在采購、運輸、貯存、銷售等過程中是否執行《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對不規范的行為要限期進行整改。對零售網點、城鎮集貿市場、餐飲飯店、單位食堂等進行拉網式排查,檢查向食鹽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的票據是否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發現無票據的食鹽要追查來源,對嚴重破壞食鹽市場批發秩序的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
(二)開展農村食鹽質量安全專項檢查。要高度重視農村老百姓食鹽質量安全,嚴防不法分子直接進入村寨向老百姓銷售假鹽、不合格食鹽、工業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危害農村老百姓身體健康。要對所轄區域村寨開展進村入戶專項檢查行動,要確保專項檢查行動在所轄區域村寨達到全覆蓋,抽查老百姓鹽罐子,通過快檢、感觀、氣味或食鹽包裝袋查看老百姓食鹽是否安全,發現案件線索要追查源頭,確保群眾“鹽罐子”食鹽質量安全。
(三)開展食鹽安全宣傳活動。要加強宣傳引導,開展食鹽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科學食用碘鹽常識,引導老百姓從正規渠道購買食鹽。
專項檢查行動開展時間自下發該通知之日起至6月底前完成,并于7月6日前向省局食鹽安全監管處報送《食鹽安全專項檢查統計表》和專項檢查工作總結。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日期:2018-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