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處(MFDS)發布了第2018-32號告示,修改《食品等標示標準》的部分內容,其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擴大致敏物質標識對象并制定了豁免標識規定。
a.致敏物質強制標示對象中增加了松子;
b.以單一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的產品名稱使用了致敏原料名稱時,消費者通過產品名稱即可確認致敏信息,所以致敏物質無需再另外標示。
2.對于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液氮、液態二氧化碳、干冰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添加劑,需標識操作注意事項。
3.使用烹飪食品照片的產品上需標示“烹飪事例”等文字。
4.使用人參根以外的部位時需標識使用部位。
5.醬曲中需標識大豆含量。
6.含食品添加劑的復原產品,擬進行100%標識時,需在100%標識的旁邊或下方標識所用添加劑的名稱或用途。
7.食品生產加工時使用的原料名稱、成分名稱或水果、蔬菜、海鮮等多種原料統稱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或部分產品名稱使用時,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標示其原料名稱或成分名稱及其含量。
日期:2018-05-02
1.擴大致敏物質標識對象并制定了豁免標識規定。
a.致敏物質強制標示對象中增加了松子;
b.以單一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的產品名稱使用了致敏原料名稱時,消費者通過產品名稱即可確認致敏信息,所以致敏物質無需再另外標示。
2.對于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液氮、液態二氧化碳、干冰及一氧化二氮等食品添加劑,需標識操作注意事項。
3.使用烹飪食品照片的產品上需標示“烹飪事例”等文字。
4.使用人參根以外的部位時需標識使用部位。
5.醬曲中需標識大豆含量。
6.含食品添加劑的復原產品,擬進行100%標識時,需在100%標識的旁邊或下方標識所用添加劑的名稱或用途。
7.食品生產加工時使用的原料名稱、成分名稱或水果、蔬菜、海鮮等多種原料統稱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或部分產品名稱使用時,需在主要展示版面標示其原料名稱或成分名稱及其含量。
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