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建議。請于2018年4月27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建議寄至: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熊兒河路79號A座1018房間(郵編450018),并注明“反饋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建議發送至:hntsjbjl@163.com。
聯 系 人:孫嘉穎
聯系電話:0371-65566757
2018年4月10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社會公眾和組織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食用農產品種植和水產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農業部門舉報;食用畜產品養殖、屠宰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畜牧部門舉報;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進出口環節的違法行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舉報;無證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質監部門舉報。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工作。
第五條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并公布舉報電話及其舉報方式或途徑,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第六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七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八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水產養殖,食用畜產品養殖、屠宰、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四)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畜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
第九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一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在專項治理活動期間舉報涉及專項治理產品的,按照獎勵等級進行頂格獎勵。
(四)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的食品,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獎勵告知。啟動獎勵程序后,獎勵實施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獎勵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金額,下達舉報獎勵通知書,告知舉報人獎勵標準、金額以及領取獎勵的時間、地點。
在確認舉報人身份時,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十八條獎勵實施部門進行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復核決定。
第十九條獎金領取。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通知或復核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和獎勵通知書或復核決定書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本人銀行卡。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材料的或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二十條獎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開戶行、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金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獎金數額較小,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獎勵數額較大的應當現場確認獎金。
第二十二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驗明匿名舉報人身份的,獎金的發放按上述規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獎勵實施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農業、畜牧、出入境檢驗檢疫、城市管理、質監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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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
河南省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社會公眾和組織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食用農產品種植和水產養殖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農業部門舉報;食用畜產品養殖、屠宰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畜牧部門舉報;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食品進出口環節的違法行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舉報;無證食品攤販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舉報;食品相關產品的違法行為向當地質監部門舉報。
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的受理、查處工作。
第五條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并公布舉報電話及其舉報方式或途徑,明確舉報的受理范圍。
第六條負責舉報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實施部門,負責獎勵決定告知、獎勵標準審定和獎勵發放等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第七條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八條舉報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水產養殖,食用畜產品養殖、屠宰、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環節食品安全方面的;
(三)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
(四)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畜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
第九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情況經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第十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于第十一條第(一)、(二)項情形,并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三)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對同一舉報人的同一舉報事項,不重復獎勵;對同一舉報人提起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系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復獎勵。
(五)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或者依照食品藥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違法行為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對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產品質量安全且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的瑕疵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獎勵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標準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等因素綜合計算獎勵金額,每起案件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萬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屬于二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屬于三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二)違法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的,但舉報內容屬實,可視情形給予200—2000元獎勵。
(三)在專項治理活動期間舉報涉及專項治理產品的,按照獎勵等級進行頂格獎勵。
(四)對舉報違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的食品,生產假冒偽劣食品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的人員,以及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五條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后,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并根據舉報人獎勵意愿啟動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獎勵告知。啟動獎勵程序后,獎勵實施部門應在3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定獎勵等級、獎勵標準和獎勵金額,下達舉報獎勵通知書,告知舉報人獎勵標準、金額以及領取獎勵的時間、地點。
在確認舉報人身份時,需要舉報受理部門協助甄別、認定獎勵主體資格的,舉報受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十八條獎勵實施部門進行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書面告知復核決定。
第十九條獎金領取。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通知或復核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和獎勵通知書或復核決定書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需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舉報人本人銀行卡。
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有效身份證明及相關材料的或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二十條獎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獎勵資金應當采取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條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托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開戶行、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金僅限于實名舉報人,且獎金數額較小,提供的賬戶名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獎勵數額較大的應當現場確認獎金。
第二十二條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于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驗明匿名舉報人身份的,獎金的發放按上述規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且追究刑事責任后,原移送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查證部分進行獎勵。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獎勵實施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并做好匯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獎勵資金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中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是指農業、畜牧、出入境檢驗檢疫、城市管理、質監及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
本辦法所稱的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真實有效聯系方式的檢舉、揭發行為。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不提供其真實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使有關部門事后能夠確認其舉報人身份的檢舉、揭發行為。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日期:201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