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有關處室,直屬有關單位:
《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攤點的備案及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小攤點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小攤點,應當取得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未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小攤點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六條 小攤點申請備案卡實行一地一卡原則。
第七條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信息:
(一)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三)擬從事的項目說明(包含經營項目、經營區域)。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備案信息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在擬從事的項目說明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小攤點備案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備案信息制作并發放備案卡,并將小攤點備案信息定期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辦理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備案卡遺失、損壞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補發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與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備案卡管理
第十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攤點備案卡式樣。
備案卡應當載明小攤點經營者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地點)、經營時段、備案時間、備案機關等信息。
第十一條備案卡編號格式為:TB(X/C)+4位年份+6位行政區域代碼 +6位發證順序編號。
從事食品銷售的小攤點編為TBX,提供餐飲服務的編為TBC,二種業態都有的,以主營業態編號。
6位行政區域代碼為:2位省轄市代碼+2位縣(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其中2位省轄市代碼和2位縣(區)代碼按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確定的編碼執行,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分配。
第十二條小攤點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備案卡,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備案卡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攤點備案卡后2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訂定期巡視檢查計劃,開展定期巡視檢查,督促小攤點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攤點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對違法違規小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在小攤點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網站公開違法違規信息,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早市夜市開辦者的監督檢查,市場開辦者應對入場小攤點的經營條件和經營環節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其他監督管理事項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同時廢止。
日期:2018-02-28
《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局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8年2月27日
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小攤點的備案及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攤點(以下稱小攤點),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 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小攤點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小攤點,應當取得河南省食品小攤點備案卡(以下簡稱備案卡)。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省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未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轄區內小攤點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小攤點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第二章備案程序
第六條 小攤點申請備案卡實行一地一卡原則。
第七條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備案信息:
(一)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
(三)擬從事的項目說明(包含經營項目、經營區域)。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備案信息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在擬從事的項目說明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小攤點備案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備案信息制作并發放備案卡,并將小攤點備案信息定期通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辦理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備案卡遺失、損壞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補發的備案卡,編號不變,發卡日期與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備案卡管理
第十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小攤點備案卡式樣。
備案卡應當載明小攤點經營者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區域(地點)、經營時段、備案時間、備案機關等信息。
第十一條備案卡編號格式為:TB(X/C)+4位年份+6位行政區域代碼 +6位發證順序編號。
從事食品銷售的小攤點編為TBX,提供餐飲服務的編為TBC,二種業態都有的,以主營業態編號。
6位行政區域代碼為:2位省轄市代碼+2位縣(區)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其中2位省轄市代碼和2位縣(區)代碼按食品經營許可審批系統確定的編碼執行,2位鄉鎮(街道)代碼由縣、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分配。
第十二條小攤點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備案卡,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備案卡不得偽造、涂改、冒用、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小攤點備案卡后2個月內進行首次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訂定期巡視檢查計劃,開展定期巡視檢查,督促小攤點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攤點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對違法違規小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在小攤點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及政府網站公開違法違規信息,實施信用懲戒。
第十六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早市夜市開辦者的監督檢查,市場開辦者應對入場小攤點的經營條件和經營環節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其他監督管理事項依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餐飲類食品攤販備案辦法》同時廢止。
日期:201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