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5日,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發布“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應用”的通告草案,本法規草案提議制定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使用標準如下:
No.1:益生菌不包括在公共衛生部通告附件1中公布的食品中禁止的微生物、細菌和酵母菌列表中;
No.2:“益生菌”意指當以足夠的數量控制時,將對宿主生物體具有有益作用的活的微生物,豁免的生物治療劑、不在食品和轉基因微生物中使用的有益微生物;
“健康聲明”意指涉及食品、食品成分或營養的,與健康直接和間接相關的聲明或其它信息;
No.3:益生菌作為食品成分應用應當經過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許可:
3.1、除了應當論證安全使用的證據和遵循由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發布的標準之外,益生菌作為食品成分應當按照附件II中所列;
3.2、含有益生菌的食品在儲存和使用期間應當保持每克食物活力益生菌不少于1,000,000菌落;
No.4:益生菌健康聲明應當按照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發布的標準;
No.5:含有益生菌的食品應當依照下列各項標示:
(1)、公共衛生部關于標簽的通告;
(2)、公共衛生部關于此類食品的通告。
無論在什么情況下涉及健康聲明,應當標示下列詳細資料:
--添加的益生菌的屬、種類和菌株;
--按照聲明對消費者有益的數量和推薦的持續時間;
--健康聲明的綜述;
--使用和儲存條件的說明;
--提供給消費者的聯系地址、電話號碼或網址。
No.6:含有益生菌的食品的包裝應當按照公共衛生部關于包裝的通告;
No.7:本通告應當在政府官方公報上公布日期后實施。
泰國“作為食品成分的益生菌的應用”的通告草案內容詳見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tbt/THA/10_4283_00_e.pdf
日期:2010-12-08